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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

时间:2024-07-05 12:02:23 点击:160 次
克扣工资的含义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员工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克扣工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在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克扣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支付;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入职表、求职表、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的同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克扣工资的案例

案情:杨小姐于2011年4月进入一家自动化设备公司,担任行政助理,主要负责前台接待、电话接听、办公用品购置与发放、员工考勤统计以及办公室环境管理等事务。公司先后与其签订2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到期日为2014年4月。

2012年4月,公司因仓库丢失一把工具(原采购价格4564元),并认为杨小姐任职期间保管过仓库钥匙,为此从其5月份工资中扣除1369元(工具价格的30%)。然而等到公司发放6月份工资时,又认为杨小姐仍需抵扣工具损失的余额,为此,拒绝发放其6月份工资。

2012年6月28日,杨小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特别说明辞职原因系“公司存在违法扣款(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并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5月及6月工资,同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随后,公司于7月3日与杨小姐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2012年7月5日,杨小姐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后于7月16日申请仲裁,提出了与《辞职报告》相同的请求。

仲裁答辩期间以及庭审期间,公司方指派了一名员工出庭应诉,但并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其扣款理由及依据。对于公司方的口头陈述,杨小姐均予以否认,并表示该仓库钥匙由销售助理保管,并非自己职责范围。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争议双方调解不成,随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决公司支付杨小姐2012年5月份工资差额、6月份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经验借鉴: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此,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了,但仍然拥有经营自主管理权。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明确扣款的范围及权限,但若使规章制度成为有效的依据(证据),还需满足内容的合法合理性、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并对员工进行公示或告知。

工资(劳动报酬)作为一种劳动对价,员工如果没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则不能擅自克扣工资。否则员工可据此随时提出辞职,同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就无形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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