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按规定应该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这意味着,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基本的内容,如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以及工作内容等。
3.合同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具备法律效力。
4.在某些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规定劳动合同需要备案,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则应当为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各执一份。
二、员工合同保管权1.虽然单位提出保管劳动合同是为了员工考虑,但在法律上确实存在不合理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提供一份合同给员工自己保管。
2.除非员工主动要求单位代为保管,否则单位无权单方面决定代为保管劳动合同。
3.劳动部门将劳动合同设为一式两份,既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利益,也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因此,员工有权利要求单位提供一份合同给自己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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