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广州的朱爷爷的孙子朱某以结婚为由借走了其名下的房产,并让其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登记在孙子朱某名下,但朱爷爷却以为只是办理了房屋租赁手续。得知真相后朱爷爷起诉要求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回他名下。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撤销,房屋要变更登记至朱爷爷名下。
本案中的朱爷爷,由于年老,所以视力和听力都是存在障碍的,平时阅读和听声都是要依靠老花镜和助听器的;但是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候,朱爷爷既没有佩戴老花镜,也没有佩戴助听器,所以他根本不知道当时签署的是什么文件、办理的是什么手续,他是在以为办理的是孙子告诉他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去办理的业务。
所以,这显然是朱某利用朱爷爷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诱骗其办理的过户登记,这对朱爷爷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作为受损失的一方,朱爷爷是有权要求撤销过户登记,撤销签订的合同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获利方存在主观上的恶意。
4、受害方不具备真实意愿。
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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