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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吓人受伤,能获得赔偿吗?

时间:2024-07-16 12:01:13 点击:85 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网友咨询:

Z骑电动车途经同村D家门口时,遇D和他家养的藏獒。Z见到高大凶猛的藏獒,顿生恐惧之意、要求D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中。D称我的狗不会咬人。Z壮胆继续骑行,该无约束藏獒向Z方向走近。慌乱之中,Z在躲避前行中因紧张导致身体失去了平衡,驾驶着电动车撞向一旁的墙上,人从车上跌落并受伤,经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经鉴定伤情为一级伤残。Z能够获得赔偿吗?

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闫辐律师解答:

藏獒属于体型较大且长相较为凶猛的犬类,一般而言关在笼子里都会让人心生畏惧,何况放养在外。本案中,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Z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D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Z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事发前Z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却仍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且未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过错,也应担责。

闫辐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闫辐律师,中共党员,硕士文化程度,中国法学会会员,成县人民检察院兼职研究员,著有《模拟法庭刑事审判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类案类判研究》(2020年关中.天水法学论坛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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