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流浪狗造成小孩受伤,根据上述规定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往的司法判例构成管理人一般要满足两个方面条件:
一,投食行为是否是长期的;
二,投食行为是否是固定的。如果有人的行为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认定为管理人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同时,在以往的司法判例中,更多的是判令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对动物伤人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实践中更倾向于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好心喂养流浪动物而赔钱的,并非个例。流浪动物伤人,除了饲养人要负责任外,其事发现场的管理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前年夏天,小学生小新(化名)放学回家,在小区被一条流浪狗咬伤脖子。邻居及保安闻讯赶来将狗打死,救下小新,送到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小新父母遂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管理时遇见狗患,尤其是流浪狗对小区安全将产生不利影响时,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流浪狗进入小区,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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