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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4-11-04 11:37:54 点击:161 次

面对金钱的诱惑可能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有抵抗的能力,有的人可能因为一念之差就走上歧途。一般公款都是数额比较大的,有的人可能就会因为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就对挪用相应的款项。我们都知道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那么挪用公款罪中对于公款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牟德栋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挪用公款罪的公款如何认定?

一、挪用公款罪的公款认定:

1.本罪与合法借贷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履行必要的借款手续即占有公款。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经手或管理公款的职务便利,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准备用毕归还的行为。

2.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本罪与挪用资金罪在主观方面均为故意犯罪,客观行为方式均为挪用。其区别主要在于:其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二是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而挪用资金罪则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属于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有、集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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