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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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在未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未经登记注册的“丽x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生产销售“艾美立”系列化妆品,合计金额17万余元。问黄某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化妆品,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重要情形之一,即是行为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在于从事该种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必须事先取得专营、专卖或者限制买卖的行政许可。
具体到本案,由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只规定化妆品生产者必须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未设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故黄某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如果黄某未取得卫生许可,生产销售的化妆品造成人体损害或者发生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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