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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是指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在中国,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须亲自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家庭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准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合法解除的凭证。 网友咨询: 登记离婚的需要哪些流程? 云南恒沁律师事务所徐娟律师解答: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按
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构成要件如下: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岁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特殊身份);主观上为过失,故意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客体上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网友咨询: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朱逸豪律师解答: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
我们知道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不进行出具,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怎么办? 一、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怎么办? 单位不开离职证明可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控告。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
工地干活老板不给工资,劳动者首先可以和老板协商支付工资;协商不成的,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或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如果劳动者有欠条的,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应该每月按照规定的时间至少支付一次工资,不支付工资是违法的,员工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网友咨询: 工地干活老板不给工资怎么处理?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王晖律师解答: 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讨要工资: 1.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
债务人名下有些债权,但这些债权过期了还不去行驶相关的权利,债权人在知道了后对这笔债权是有兴趣的,就想要借着自己是债务人的债权人的身份,想要代替债权人去行驶相关的代位权,那么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代为行使吗? 网友咨询: 张某把自己的3万元借给林某,后来向陈某借款4万元,两项款款均已到期。陈某急于用钱,但张某已无还款能力,于是多次催促张某向林某催讨欠款,但是张某置之不理。请问,陈某能否代位行使张某的债权? 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黄天桂律师解答: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代为行使。
劳动者离职是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和批准的,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依法离职后,公司应积极的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无权拒绝员工的离职申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网友咨询: 员工离职需要单位批准才能走吗? 广东雄邦律师事务所李荷香律师解答: 员工辞职不用经用人单位批准,到期解除,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行为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网友咨询: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周金云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
免责事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对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对于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那么,合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情形?分别是什么? 一、合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情形?分别是什么? 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构成要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进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网友咨询: 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有哪些? 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张博深律师解答: 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有: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那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一、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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