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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那么签借款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网友咨询: 签借款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林田律师解答: 签借款合同注意以下事项: 1、借款合同有无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2、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日期是否明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那么,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会怎么处理?重新收监吗? 一、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会怎么处理?重新收监吗? 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会撤销假释,按照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根据相关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网友咨询: 齐某是一家服饰公司的生产车间职工。几个月前,这家公司接到一笔订单,为完成生产任务,要求生产线员工在中午12点下班后,下午1点即需到岗上班,并规定这一出勤时间安排将持续一个月。 由于齐某的家距离公司远,他担心自己回家吃饭难以按时到岗,就和住在公司附近的一位亲戚约定,这一个月间的午饭都到这位亲戚家解决。 有
债在我们的生活中大量存在,不局限于金钱之债,还包括给付之债等,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其届满仍未清偿的债权人可提起诉讼,如果想要接触债权债务关系的就要清偿,那么债务清偿的途径有哪些,包括什么? 网友咨询: 债务清偿的途径有哪些,包括什么? 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彭勇鸿律师解答: 债务清偿途径就是指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 主要分两大类,即正常途径和特殊途径。 1、正常途径正常途径是债务人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 2、特殊途径由于债务企业暂时的偿债能力或约定条件的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时所采用的
古人说:“居者有其屋”,又有说“安居乐业”,可见先要安居而后才能乐业,对国人来说,房子就意味着家,就是一个港湾。纵观古今,对任何国家的老百姓来说买房都是人生一大事,因此,在买房签订买卖合同时需要多加注意,那么房屋买卖中有哪些重要概念,是什么? 网友咨询: 房屋买卖中有哪些重要概念,是什么?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郝振杰律师解答: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指商品房符合预售条件后,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的书面证明文件。 2、预测面积,又称暂测面积
每到年底,多数公司都会举办各式各样的年会,不同规模的公司举办年会的形式不同。通过举办年会,全体员工一起总结过去、展望未来,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培养合作精神。那么,问题来了!若员工在年会上发生人身伤害,算不算工伤? 网友咨询: 2月11日上午公司举办年会,高某某在游戏环节,不慎与同事相撞致鼻子受伤,当时未及时就医,后由于病情加重,自行前往北京协和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鼻外伤,鼻骨骨折。高某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崔庆国律师解答: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借贷关系要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话,债权人就不能够跟债务人进行合法的追债了,自然吃亏的就是债权人了。因此在借钱给别人等等的时候,也需要对于双方的借贷关系进行梳理,看看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哪些情况下的借贷关系不具法律效力,是什么? 网友咨询: 哪些情况下的借贷关系不具法律效力,是什么? 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闫逸祥律师解答: 下列情况下的借贷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的。 2、借贷进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 5、违
受利益驱动与监管缺失,我国不少领域已普遍存在阴阳合同,而阴阳合同的存在不仅会损害国家与他人的利益,对于当事人本身也是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那么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对于买方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网友咨询: 正为结婚选购住房的邓先生看中了张先生的这套房,购买一套160万元的房子,还要支出额外的10万元,这令邓先生感到压力太大。于是,在得到张先生的同意后,中介帮助双方做了一份阴阳合同,房屋售价在合同中仅为60万元,比当初张先生买房时还低了10万,邓先生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张克芬
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如果是实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 网友咨询: 可不可以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上海金申律师事务所阚蕾蕾律师解答: 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如果是实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 (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除非双方愿意补办
在现实生活中借贷的行为是非常多的,进行借贷的时候,借款人与出借人可以签订借款合同,而共同借贷一般出现在夫妻借贷中,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买房,那么共同借款人的法律责任有什么,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共同借款人的法律责任有什么,怎么规定的? 黑龙江回宝刚律师事务所回杨律师解答: 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也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共同借款人其中的任何一个人还款。 《民法总则》第178条,二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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