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6-2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对项目批准书统一编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4-06-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6〕13号)国务院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2006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05年中期检查、结项及拨款有关情况的通知(教社政司函[2005]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05年中期检查、结项及拨款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通过中检、结项审核的项目及本次拨款情况 1、各单位通过本次中期检查审核情况,以及按规定应拨付的二期研究经费,详见附件2。各单位通过结项审核情况,以及按规定应拨付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5]16号)中编办、中农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广电总局、统计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粮食局、邮政局、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扶贫办、西部办、供销总社、国信
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民社函[1998]224号 1998年1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副省级城市民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不少地方民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及有关部门来电询问有关领导干部兼职的具体问题。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经商中组部取得一致意见,现就领导干部兼职审批工作中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上组织的“人才招聘会”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6-0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 社会上组织的“人才招聘会”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1993]16号 1993年8月10日) 最近,一些部委、省市和高校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志以及一些学生纷纷来电话,就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下同)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各类“人才交流会”、“招聘会”、“人才市场”及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做法提出质疑。他们反映,近两年出现了一些由非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组织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人才市场”,甚至有的集体、个体公司也在报纸上登广告,组织“供需见面”活动等现象,在毕业生中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2024-05-31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民社发(1991)8号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日)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适应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对全国性社会团体使用社会团体编制(以下简称社团编制)以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社团编制适用于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各类全国性社会团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提出编制数额,报请民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关于立功受奖的转业、 退伍军人必须具备有关证件的通知 (1987年1月20日 (1987)政联字第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人事厅(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最近,在安置转业、退伍军人中,发现有的部队承办奖励工作把关不严,手续不完备,有的立功受奖人员的证件不够齐全,给安置工作带来了困难。为进一步做好立功受奖的转业、退伍军人的优待安置工作,现就军队立功受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 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年9月29日 劳人干(1986)5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处、科级领导职数 1.国务院各部门的处,一般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国务院各部门的处级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
下列有关刑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2024-05-11导语:在司法领域,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和制裁手段。下面将给大家介绍一些关于刑罚的相关说法,以及其在法律上的正确性。 案例:小明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盗窃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小明的判决正是根据这一法律条文做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刑罚。 关于刑罚的说法正确与否,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来判处相应的刑罚。如果刑罚与法律规定不符,那么判决就会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