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如果树结的果实、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概念未作规定。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孳息之与原物是产出关系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物。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表面上是物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孳”是派生的意思。天然孳息是一种依照物之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是原物母物派生的物。天然孳息的产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天然”有“自然”之意。如大地产庄稼、母畜产幼崽等都是自然规律的体现。法定孳息之所以称为拟制孳息、间接孳息是因为它们与自然规律无关。
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是:
1、由所有权人取得;
2、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权人的,由用益权人取得;
3、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区别1、物质形式不同
法定孳息因为是用益(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获的小麦,后者如产下的一只熊猫。但天然孳息进入交易状态后,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但笔者并未发现实务中有这样的例子。因为不动产的价值一般较高,作为用益的对价,一般是得不偿失的。
2、“收取”的性质不同
“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静态归属规则;法定孳息的法律规范,都是动态的交易规则。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