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间借贷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可靠的。因为当民间借贷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那就是高利贷,是违法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民间借贷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具体表现如下:
1、民间借贷可能有违法借贷的风险。
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或来源且信誉良好的人。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千万不能将款项借给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人,如果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民间借贷存在投资风险。
如果是利用借贷进行投资的,借款的数额要以借款者的信誉、所借款项的用途及其盈利前景来定。
3、民间借贷存在收益风险。
若是该笔借款利率较高,且长期限对于借款收回的影响不是很大,就可将借款期限定得长一些。反之,则要选择短期限。
4、民间借贷的担保风险。
当提供担保时,什么人给借款人提供担保,是否有信誉,是否有代偿能力。如果借款人有财产或权利(有制约作用的也可)作抵押或质押,这样是最安全的措施,但要到有关部门进行法律登记。
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1、约定的利息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当前,部分公民以高出银行利率数倍的利率向公众发放借款(俗称高利贷),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不少疑似高利贷的案件在证据形式上一般都披着合法的外衣,借条内容上体现不出利息或“高利贷”的痕迹,从书面证据上难以察觉。
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约定利率如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
2、学会区分“借条”、“欠条”和“收条”。
“欠条”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但不能证明此种法律关系必然是借贷关系,比如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因赊欠货款也会出具“欠条”。“收条”本质上不是债权关系的凭证,即出借人不能依据借款人出具的“收条”证明其债权。
实际生活中,借款人如偿还了全部借款,最好收回当初出具的借条或欠条。如还有剩余借款未还或无法收回借条,则务必让出借人出具收条。收条的内容亦应记载得全面、清楚,具体明确出借人、借款人、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可写明未还款项。
3、慎重为他人借款或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即已成立。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所以,切莫忽视他人的还款能力和自己的还款责任,草率为他人借款或是提供担保。
民间借贷风险案例高息放贷风险多多
2011年9月7日,被告蒙某、李某夫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苏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6%,即每个月归还利息12000元。蒙某夫妇拿到借款20万元以后,头两个月依约归还了利息24000元,第三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迟迟不归还借款,手机处于关停状态。苏某随即上门讨要,这一去才发现蒙某家大门紧闭,人去楼空。借款人携款潜逃,本金何处追讨,无奈,苏某一纸诉状将蒙某夫妇二人告上法院,要求其二人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
高息放贷起诉至法院,赢了官司输了钱
二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依法在其居住地张贴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传唤蒙某夫妇二人到庭应诉,可开庭当日,始终不见蒙某夫妇二人的身影,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被告蒙某、李某二人归还原告苏某借款本金20万元。
主办法官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高息放贷有风险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苏某看似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赢了官司,但如果被告二人始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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