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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安置补偿费

时间:2024-06-26 13:08:49 点击:125 次
什么是土地安置补偿费

土地安置补偿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具体征收补偿事宜请咨询所在地的国土部门。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三)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土地拆迁补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拆迁维权案例

背景: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土地被征收

福建泉州环城高速是福建省和泉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石狮高速公路互通口是泉州环城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石狮市区进入泉州环城高速公路、连接泉州跨海大桥的中亚欧枢纽。该项目道路长3.042公里,占地382.9亩,位于石狮市北部地区宝盖镇玉浦村。石狮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25日发布《关于石狮市2010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泉州环城高速石狮互通接线改造工程)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并于2011年3月15日发布《关于城北片区(玉浦村区域)改造工程征收拆迁的通告》,征收石狮市宝盖镇玉浦、雪上等村集体所有土地25.5281公顷。

蔡先生是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的居民,他的房屋就坐落于玉浦村区域,恰恰在本次征地拆迁范围内,按照一般征收程序,其房屋将被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予以补偿,并最终予以拆除。由于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在政府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他一直未办理拆迁补偿登记。

矛盾激化:强拆厄运之降临

蔡先生的消极不合作成了相关部门的“眼中钉肉中刺”,石狮市国土局认定其“拒不配合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拒不交出被征收的土地,严重影响到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国土资对蔡先生作出了狮国土资[2012]函36号《关于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的通知书》。

2012年5月2日,几十人有组织的出现,在限制蔡先生的人身自由后,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室内物品也全部掩埋在废墟之中。在强拆者眼中,强拆的不过是几堵破墙,执行任务的“光荣”似乎比什么都重要;但是在蔡先生眼里,变成瓦砾的是一个家。始作俑者浮出水面

在以往不可数计的强拆案件中,幕后黑手究竟是谁往往难以得知。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还原事实真相,确认相关主体开始变得有章可循。终于在2013年4月份从蛛丝马迹和相关证据中锁定了几只幕后黑手,它们是石狮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以及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

百般抵赖:究竟谁来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的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审判活动“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起诉得到了回应,案件如期开庭,民告官又一次在司法体系内上演。在公平公正的庭审规则之下,以薛、王两位律师为代表的原告方与四被告代表及其律师开展了包括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的庭审活动。

面对指控,被告作出如下答辩和辩论意见:

国土局辩称: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闵政地(2010)723号文批准,石狮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25日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并于2011年2月22日发布征收拆迁的通告。恰恰是由于蔡先生自身的原因,才迫使国土局依职权作出狮国土资[2012]函19号通知书的。国土局表示自己并未参与组织实施对蔡先生房屋进行强拆的行为,因而请求依法应驳回蔡先生的诉讼请求。

执法局和公安局的辩论意见如出一辙:其未参与和实施蔡先生诉称的强制拆除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蔡先生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因而请求法院对蔡先生的诉请予以驳回。

作为事件发生地的一级政府,证据确凿地表明宝盖镇政府曾经派员参与了强拆,它是否是组织者呢?在法庭上,宝盖镇政府辩称:为保证泉州市环城高速公路石狮互通连接线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石狮市专门成立了相关的机构,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了拆除施工合同。2012年3月18日施工单位欲对征地范围内的相关房屋进行拆迁,要求宝盖镇政府派员协助维持秩序。因为工程在宝盖镇范围内,为避免拆迁过程发生意外事件,宝盖镇政府层派员到现场协助维持秩序,但实施拆除行为的是福建省欣隆建设有限公司,宝盖镇政府并没有实施对蔡先生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因而应当依法驳回蔡先生对宝盖镇政府提起的诉讼。

尘埃落定,水落石出

被告方各执一词,该如何是好呢?证据,将为我们还原事实的真相。在法庭上,石狮市人民法院充分尊重了原告方的举证质证权利,在举证下,事实真相逐步还原,被告的违法性也一步步“跃然庭上”。当然,法院最终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证据的“三性”,认为并无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国土局、执法局和公安局与强拆有直接关系,而宝盖镇政府则确实派员参与了这次强拆。

那么,派员参加需要承担责任么?石狮市人民法院指出,福建省欣隆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普通民事主体,若无蔡先生的同意或政府机构的许可、协助,没有权利实施对蔡先生房屋的拆除行为,宝盖镇政府没有证据证明福建省欣隆建设有限公司实施拆除行为系有权机关或蔡先生授权,故宝盖镇政府派员到场并不仅仅是维持秩序,应视为组织实施拆除行为。宝盖镇政府“组织”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属行政强制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强拆房屋需要具备法定职权或者相应的授权,但是这两点宝盖镇政府都没有,因而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2013年11月20日,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了确认被告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2012年5月2日对蔡先生在石狮市宝盖镇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承担50元受理费,同时驳回蔡先生对被告石狮市国土资源局、石狮市行政执法局、石狮市公安局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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