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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面积

时间:2024-06-26 12:46:46 点击:122 次
拆迁的方式有哪些

1、拆迁方式:

(1)政府组织拆迁:主要指通过批租、旧城改造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涉及拆迁

(2)拆迁人自行拆迁:这是大型房地产公司常用模式,但要申请拆迁许可证。

(3)拆迁人委托拆迁:适用开发商缺乏拆迁经验时委托专门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单位进行。

2、拆迁的主要内容包括:

(1)房屋拆建,如危旧房改造;

(2)城市功能、用地布局和空间结构的调整,如居住区、商业区、车站、生活服务设施等公共建筑的建设和改造;

(3)环境治理,如扩展绿地、治理污染工程等。因此,城市房屋拆迁是伴随着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的,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旧城改造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处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

如何计算房屋拆迁补偿面积

计算房屋拆迁补偿面积有如下规则:

1、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2、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面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公寓2.06、独立住宅1.83、新里住宅1.82、新工房(有电梯、成套)2.00、新工房(无电梯、成套)1.98、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1.94、“两万户”新工房1.65、旧里住宅1.54、简屋1.25。

3、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述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拆迁面积补偿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甲某在聊城市区内拥有一座房屋,面积为 505.64平方米,一家六口人居住在此。2002年该房屋被划定在城市拆迁范围内。因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面积问题,甲某与某拆迁服务中心发生争议。甲某的房产证中记载的房屋面积为171平方米,而实际使用面积为505.64平方米。拆迁服务中心认为应按房产证中登记的面积进行补偿,而甲某认为上述房屋是同一时间建成的,当初办理房产证时,为了少缴费用,只填写了171平方米,现在补偿应按实际面积计算,为此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经聊城市建设委员会裁决,对甲某房屋补偿面积按房产证中记载的171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大于房产证的面积按附属物予以补偿。甲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甲某在聊城市建设委员会作出裁决前及诉讼期间,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其多于171平方米的房屋系合法建筑。因此,聊城市建设委员会只对甲某房屋所有权证书中登记的有证面积进行补偿,其余的房屋按附属物对待,并无不当。故判决维持聊城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拆迁补偿裁决。

律师说法: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如何计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被拆迁房屋面积时,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因为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记载的面积也是经过专业丈量后确定的,并且以产权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证据,其效力高过一般的书证,也高于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形式的效力。但这种证据标准并不是唯一的,尤其是在确实有证据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所记载的面积标准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况下,还应当允许有其他方式来对于拆迁房屋的面积问题进行说明。一般来说,当事人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下列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被拆迁房屋面积的根据:一是法院生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房产证记载凭证的;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的;三是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的。

本案中甲某为证明其多于房产证中的面积是合法的,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申请审批表及房屋普查登记表。证明2001年4月房屋普查时甲某的房屋面积为379.87平方米。此证据经庭审质证,法庭认为,房屋普查登记表只能证明当时房屋的现状及实有面积,并不能证明其多于171平方米的部分房屋是合法建筑,因此对此证据不予采信。

法官提示: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中甲某当初办理房产证时,为了少缴费用,只填写了171平方米,而拆迁补偿只能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准,其多余171平方米的房屋因不能证明是合法建筑而仅能按附属物予以补偿。甲某因贪小利而吃大亏,教训深刻!奉劝广大公民引以为戒,凡事要依法遵章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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