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项目包括三种即:1、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2、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3、其他补偿包括搬家费、过渡费、拆迁奖励等费用。
主要的补偿来自于对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又有着显著的区别。对房屋的补偿,主要考虑房屋的产权人,以及那些对房屋建设做过贡献的人,主要从出资和出力两个方面加以证明。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考虑到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申请的,而且是一户一宅,所以在拆迁前身为宅基地的申请人之一,并且没有另行申请宅基地,应该享有获得宅基地补偿的权利。
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对于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按照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对于房屋安置的,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加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加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与价格补贴的和乘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