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365法律网 > 房产 > 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时间:2024-06-28 12:04:20 点击:201 次
房屋动迁由谁补偿

房屋动迁的补偿主体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第13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定力安置补偿协议。”第22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可见。旧法规定的补偿主体为“拆迁人”,即“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不是代表国家实施征收的主体。正是基于这一法律关系的错位,在实践中拆迁人单纯的为追求经济利益,在拆迁过程中采取诸多的野蛮、暴力手段,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条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明确了补偿主体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成为征收补偿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各级工作部门,也包括乡级人民政府。

拆迁如何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要内容,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在内容上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两部分,即房价和地价补偿之和;在补偿的计算方式上,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具体评估确定;在补偿的标准上有一个最低下限,即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在获得货币补偿或者用于产权调换、周转用房的房屋后,都会发生一定的搬迁费用;对于自行安置过渡性住所的被征收人,也会发生一定的临时安置费用。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都是由房屋征收行为引发的,因此,征收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上述费用。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也构成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主要内容之一。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用房的征收,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征收人提供用于调换的房屋前,会给被征收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即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构成对被征收人补偿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不是所有的被征收人都有这部分补偿,只有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被征收,且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况,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征收条例》强调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补助和奖励义务,并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度专门的补助和奖励办法。

5、其他应当给予的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资讯

征地补偿标准拟调听证会邀农民参加

近日,青岛市物价局发出通告,拟于2014年1月中旬召开听证会,就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本次听证会参加人28名,其中农民12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4名,与本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代表2名,专家2名,政府部门代表8名;听证会旁听人员5名,新闻媒体10家。

听证会参加人中的农民,主要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农民参加人报名条件为:户籍在青岛市且为农业户口(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比较了解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能够真实地反映意见;有一定的议事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按时全程参加会议,遵守听证会纪律;同意公开姓名、性别等必要的个人信息。旁听人员采取自愿报名、按报名顺序选取的方式产生;新闻媒体采取自愿报名、按报名顺序选取的方式产生。

据介绍,青岛市原市内四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征地补偿标准是2004年3月制定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规定:原市内四区征地年产值为4000~5000元、亩,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并确定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原三区五市(崂山、城阳、黄岛区和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征地补偿标准是2005年9月制定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规定了原三区五市耕地年产值最低补偿标准:崂山区城市规划区内每亩20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500元;城阳区、原黄岛区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8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400元;即墨市、胶州市、原胶南市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6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300元;平度市、莱西市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5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200元。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365法律网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