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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补偿标准

时间:2024-06-28 13:03:15 点击:162 次
拆迁补偿的主体

(一)补偿主体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第13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定力安置补偿协议。”第22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条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明确了补偿主体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成为征收补偿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各级工作部门,也包括乡级人民政府。

(二)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这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获得补偿的法律依据。

房屋所有权人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它是一种最充分、最完整的财产权或物权。房屋所有权人是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征地拆迁补偿原则

《物权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施行,使得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确定下来。

(一) 公平补偿原则

公平补偿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一是本征收项目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都应当获得公平的补偿,按照既定的补偿方案进行公开、公平、合理的补偿;二是此征收项目与彼征收项目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都应当获得公平的补偿;三是补偿标准和市场标准相吻合,通过市场评估价进行衡量,为了确保客观评估,应当打破评估执业的地域性,通过市场而非行政手段干预评估。

(二) 住房保障原则

所谓住房保障原则,是指在对房屋征收实施补偿时,不应只是针对个别财产的财产价值补偿,而着眼于作为整体的被征收人的住房条件予以补偿。《物权法》第42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被征收住宅的居民,明确规定应保障其居住条件,让“居者有其屋”。这不仅仅是着眼于财产上的补偿,更是体现了对公民生活权利的尊重。

《征收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征收相对人的某一基本生活资料时,其补偿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对该生活资料的最基本需求。

(三)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征收条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这样《征收条例》把“先补偿、后征收”作为一个原则确定下来。

“先补偿、后搬迁”,是我国在房屋征收的长期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经验,既有利于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又能够有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论在自行搬迁还是在强制拆迁中,都必须贯彻“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当是全部补偿、补偿到位、实际补偿。如果是房屋征收部门仅支付了补偿费用,也不算履行了“先补偿”的义务;同样,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指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等,而未实际交付房屋,也不算履行了“先履行”义务。当然,如果被征收人同意在补偿全部实现以前搬迁的,法律则无禁止的必要。

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该征用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以下简称为“标准”)计算。

(一)土地补偿(分五类):

1、征用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按该土地标准的六至十倍补偿;

2、征用果园、茶园按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偿;征用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至70%补偿;

3、征用用材林地,按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30%至50%补偿;征用荒地、荒山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4、征用水塘、渠、坝等农用水利用地,按邻近水田标准补偿;征用水库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5、征用道路,按征用道路的邻近土地类别补偿标准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标准的四至六倍。其他的土地安置补助费分别参照各类土地补偿费的对应比例标准支付。

需要安置的人员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青苗及其他补偿

1、青苗:生长不到一年的按标准的50%,生长期在一年以上的按标准的100%;

2、成鱼按标准的100%;鱼苗、鱼种按邻近专业鱼池类别年产值标准的120%;

3、苗木花卉、经济林木,按邻近水田标准结合年限;人造林按邻近水田标准的50%结合年限(最高不超过四年);

4、房屋(及其他建筑):按合法建筑面积和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剔除残值后的标准计算。具体办法按长沙市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即土地归谁所有,土地补偿费就应该归谁所有。该笔费用由村民小组(一般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集中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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