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知享有强拆权的只有法院,那么凡是其他主体实行的拆迁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轻者违法,重者犯罪。
暴力拆迁如何维权(一)未达成协议,未经过裁决,房屋被非法拆除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既没有协商达成协议,也没有经过裁决,被征收人的房屋被非法拆除,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寻求以下三种救济方式:
第一、被征收人可以向征收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征收人可以据此向征收管理部门提出裁决请求,对此裁决不服时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因征收部门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以可以征收部门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以征收人为被告。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征收人没有履行合法手续而强行拆除被征收的人的房屋,实际上是侵犯了不动产所有人的不动产物权,所以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征收人恐吓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采取暴力手段强制实施征收的行为,涉及的相关刑法罪名主要是《刑法》第275条规定的非法损坏公私财物罪即“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工作人员不遵守国家的法律,采取野蛮的手段对征收房屋、征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损毁,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行人身侵害,从而触犯刑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以此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检察院控告,从而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强拆现场如何维权首先,在强制征收现场,以暴制暴的方法是绝对行不通的,最好的方法就是报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所以在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征收人的强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被征收人可以人身财产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警方的保护。如果警方没有出警而造成损失的,可以以其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其次,一定要找好角度,拍下强拆现场,为以后维权做准备;同时要注意在拨打报警电话是,注意给报警电话录音。在出警时,要求其出具作出明确的出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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