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中被断水断电断气
征收时,如果征收人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被征收人应拿起法律武器,勇于反抗。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2、未达成协议,未经过裁决,房屋被非法拆除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既没有协商达成协议,也没有经过裁决,被征收人的房屋被非法拆除,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寻求以下三种救济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向征收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征收人可以据此向征收管理部门提出裁决请求,对此裁决不服时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因征收部门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以可以征收部门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以征收人为被告。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征收人没有履行合法手续而强行拆除被征收的人的房屋,实际上是侵犯了不动产所有人的不动产物权,所以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政府强拆后报警不立案怎么办在征地征收的过程中普遍存在被征收人遭遇人身伤害、房屋被强拆、偷拆,被征收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调查。在公安机关不予批准立案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并且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1、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部门申请复议。
2、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履行立案监督职能,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向地方人大常委会申诉。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检察院、法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因此,被征收人可以向地方人大常委内司委申诉,要求人大常委向公安机关发出督办函,督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对公安机关提起诉讼。
如果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或扩大了自己的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强制拆迁案例案情简介:
拆迁人是某某地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地铁施工临时用地建设,被拆迁人是刘先生,他的房屋位于地铁某项目的拆迁范围内,房本面积18。9平方米,另有自建房屋30平方米,共占地50平方米。拆迁当事人未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拆迁人向房屋管理局申请裁决。
2010年7月10日,涉案房屋被裁决进行强拆,刘先生向北京市住建委申请了复议,但复议决定维持了裁决。房管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拆迁裁决。2010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作了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执行庭强制拆除了该房屋。
律师说法:
针对房屋已经被强拆的情况作如下法律分析:
1、关于征地拆迁案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评估报告的审查和领取,评估报告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才能生效,并且在领取评估报告后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及时申请复估,如对复估结果不满可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2、评估报告重要的原因在于评估报告在将来的裁决或诉讼中都会被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但在拆迁案件中,拆迁人不管是在评估的环节还是在送达评估报告的环节均存在违法之处,被拆迁人应该充分利用拆迁人的这些行为来进行拆迁案件的谈判工作。
3、评估报告一般会存在的问题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送达的评估报告因无估价师签字而无效,房管局依据无效的评估报告做出的裁决依法应撤销。法院未对申请执行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属认定事实错误。
4、拆迁案件审理时一般会存在的瑕疵房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本应裁定不予执行,但却错误地适用了准予强拆的法律规定。所以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给予纠正。拆迁人未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但却在申请裁决时向房管局提交了造假的协商纪录,被拆迁人提供了全程录音录像进行反驳,但是法院并没有对该证据让双方进行质辩,便径行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5、被拆迁人权利存在被剥夺的情况
在拆迁中,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式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要求产权调换,但是拆迁人在申请裁决时就没有给予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权利。
房管局在做出裁决时也没有询问或明示被拆迁人是否要求产权调换,作出的裁决同样也侵害了被拆迁人的这一法定权利,而事实上被拆迁人非常需要产权调换一处商业用房。法院更没有对涉及被拆迁人权利的这一主要事实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便作出了强拆裁定。
综上所述,要想维护自己在拆迁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必须重视评估报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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