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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拆迁补偿标准

时间:2024-07-01 12:21:06 点击:73 次
民房拆迁补偿程序

民房拆迁补偿应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8、拆迁补偿,按照拆迁协议发放补偿款。

住宅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1、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2、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4、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2005年,岳某某与陶某某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由其爷爷所有的老房子内。2007年,被告爷爷的老房子拆迁,获得拆迁安置房三套(分别为120平方米、60平方米、60平方米)。时隔不久,岳某某一家也搬入房屋拆迁后分配的新房。2010年7月,岳某某的爷爷去世。同年,岳某某的父亲将其中的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卖掉,获得房款40余万元。2011年7月,陶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吴中区人民法院木渎镇派出法庭依法受理了此案。原告陶某主张:(1)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获得房屋拆迁后分配的一套面积为60平方米的小户型房屋或者40万元的房款,并且出示了一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岳某某及其父亲与原告陶某某签订的约定将60平方米的小户型房屋赠与原告的房屋赠与协议。

案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其相对应的拆迁安置房均属被告父母的私有财产,不属于被告岳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原告无权主张分割此部分财产。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农村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拆迁房屋的补偿:被拆迁物的评估总额=重置评估值 区位补偿 其他补偿。其中:重置评估值=房屋重置价×房屋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区位基准价×房屋建筑面积(或土地使用面积);其他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评估 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费 奖金等零星费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拆迁补偿费中的房屋重置费、区位补偿费、装修费及附属物补偿费是以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为计算标准的,其是建立在房屋所有权以及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之上的,而该老房子的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均是属于被告岳某某的爷爷,因此,这些房屋补偿费用是对岳某某爷爷所有的老房子的一种拆迁补偿,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其属于被告岳某某爷爷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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