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包括很多方面,但引起分歧的焦点大多数不在于房屋重置价格的计算标准,而是集中在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问题上。是否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对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不加区分地实行一体化补偿是否合适,补偿的标准是什么才是实务中真正关心的问题。
拆迁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对于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当补偿,一直存在争议。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拆迁补偿是不考虑土地使用权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常城市的土地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无偿占有并使用,由他们对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为城市居民提供住房,所以居民一般不可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建造住宅。“国有土地使用者不承担向所有者支付使用费和租金的义务,土地使用没有期限,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够有偿出让、转让、出租或抵押。”独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不存在,土地使用者不能凭借自己的意志占有和支配土地,国家并不承担尊重土地使用权的义务,可以对于土地使用进行任意干预。无论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如何,都是国家开发利用土地的表现,直接体现国家利益。因此根据1991年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0条,房屋拆迁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由此可见房屋拆迁的补偿只考虑房屋本身的价值而不重视土地的价值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1999年6月实施的《房地产估价规范》对此进行了确认,该规范第6.7.5确认实行作价补偿的,可根据当地政府确认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扣除土地价格后结合建筑物的成新重新估价。这是因为当时房屋多是公房,个人获得房屋时并未支付相应的土地的对价,或者通过划拨等形式由国家无偿提供土地,居民并不实际具有房屋土地使用权。对于居民私有房屋的情形,国务院法制局在1995年对《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函》的复函中说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按照规定对拆迁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可见国家对这一问题也没有给予明确的肯定或者否定的态度表示。
拆迁土地补偿现状随着我国住房逐渐商品化,地价在商品房价格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我国在立法中已经开始修正这一思路。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一规定的最大新意在于使用了“区位”的概念。法规没有对这一概念进行明确解释,一般认为“区位”一方面指房地产的区间位置,另一方面指该房产与周围其他事物的空间的联系,也就是与一些对估值有重要影响设施的距离远近程度,比如地铁、学校、超市、公园等等,越便利的设施将越凸显该地产的价值。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1至4月,四环路以内期房均价每平方米34112元,四至五环路每平方米21693元,五至六环路每平方米14279元,六环路以外每平方米11976元。区位要素对于房产价值影响可见一斑。区位要素本质上反映的是房屋所在土地的级差地租,而级差地租的前提是土地的价值。因此,《条例》强调了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中要考虑区位要素,其实隐含了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考虑。建设部在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再次明确了区位要素,第3条规定:“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而尚在讨论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延续着这一思路,第20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伴随拆迁而来的就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重新分配,导致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再次行使自己的物权,因此当然有权获得补偿。这也体现在《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我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确认:“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以及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需要向土地使用权人予以适当补偿。”房屋拆迁大多伴随着国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重新分配(违章用地除外),这一条款基本从法律上确立了拆迁要对合法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的法律基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但是关于拆迁土地补偿就像上面所述,国家只存在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标准还是要依据各省市的法规政策。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