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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拆迁补偿方案

时间:2024-07-08 13:29:17 点击:124 次
商铺拆迁补偿方案如何确定

1、方案确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过程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被征收商铺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无权参与“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过程。所以,“补偿安置方案”是由行政机关根据征用土地方案所作出的一个单方面决定。

2、方案公告。法律仅仅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在被征用商铺所在地的乡(镇)予以公告。

3、听取意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法律规定应当“听取被拆迁户的意见”。这里的“听取意见”是否属于诸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的“听证”或者“听证会”,尚需讨论。不过,在相关的部门规章中,则明确它是“听证会”。但它是否能够起到“听证会”的应有作用,尚需要有进一步实证材料佐证。

4、上报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因为它是为行政机关增设的程序性义务,所以,它应不属于“下位法与上位法”相触的情形。

5、组织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为减轻对被拆迁户的生产、生活的影响,有关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商铺拆迁补偿方案的内容

(一)拆迁补偿对象

1、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2、租赁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地产的承租人。

(二)拆迁补偿范围

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

2、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自己投资超出普通装修部分;

3、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四)安置地点:在本拆迁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位置回迁安置。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其中之一。

商业用地的房地产: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齐全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建成年代等因素,以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房屋确权为商业用房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时,应充分考虑区位、商业氛围和繁华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价格。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均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计算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乘以相应补偿系数确定应置换面积。即应置换面积=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补偿系数。

1、补偿系数的确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坐落区位、土地性质、层次和店面宽度等因素确定,补偿系数为1至1.3倍。

2、安置方式:根据安置用房的不同区位、层次和店面宽度评估确定不同区位的实际价格,对实际价格进行加权平均作为平均价格,计算安置用房实际价格与平均价格的差额,结算差价。因房屋设计和不可分割因素,安置用房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实际价格的70%结算;安置用房面积小于应置换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实际价格退款;不计算层次调价。

对商铺拆迁补偿方案不同意怎么办

商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拆迁户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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