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方得以启动。
司法强拆的程序是什么关于司法强拆的法律程序应该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在这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征收的决定以及补偿决定作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该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属同一概念范畴。
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强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分为行政机关申请强拆及权利人申请强拆两种情形。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法院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起诉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在该解释的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均有体现。
司法强制拆迁如何进行审查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2、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执行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限期拆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该裁决书及限期拆迁决定是否在诉讼中,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期间;对于正在诉讼中的限期拆迁决定即拆迁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3、在拆迁协议的民事诉讼中,拆迁人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双方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否有效,对于合法有效的拆迁协议,只要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提供了拆迁周转房或者安置用房,并且被拆迁人在法定的拆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拆迁义务已经影响到拆迁人的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先予执行。
4、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执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关于有产权纠纷或者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前述规定审查是否需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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