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拆迁,即拆迁人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非法拆迁一般都是强制并带有黑社会性质,也有三更半夜偷偷摸摸的将别人的房产非法拆除。非法拆除毁坏他人房屋的行为和我国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相抵触,我国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但非法拆迁者往往得不到法律的制裁。
遇到非法强拆怎么办(一)知晓房屋征收法律真谛
房屋征收制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确需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的全部规范的总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这个制度的重要内容。如果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都真的而非仅仅是字面地知晓上述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的真谛,懂得尊重法律,依法维权、合法征收和补偿都会变得轻松。
(二)在土地使用权上预先设防
房屋征收在绝大多数时候是瞄准房屋底下的土地而来。所以,被征收人在土地使用权上预先设防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先行一步、事半功倍的行动。
对此,房东们要重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一是及时完善自己的房屋和土地的登记;二是被征收的房产都是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正确界定建筑面积
征收的对象是房屋,房屋的量化指标是面积。所以,建筑面积如何界定?这里的猫腻是补偿不公的重要原因。
对于房屋的建造和拆迁,其面积计算本来是一致的。但是在过去的拆迁中,建筑面积的争论是常见的纠纷。主要表现,一是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面积不一致,二是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产权证面积一致但实际面积不一致。
解决上述问题,双方要明确采用同一个标准,即对被征收房屋和补偿安置使用一个计算方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号《房产测量规范》。
(四)明白谁是合法征收当事人
被征收人要重点审查征收人一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主体不合法,是其行为违法的重要原因。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寻找补偿标准的公平
现行征收条例强调了征收补偿要公平,其设定的底线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除了征收人应当依法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与人为善之外,还需要被征收人据理力争以下七点:
一是房屋的补偿价格是订约或是领取补偿款之日的市场价格为标准。
二是以被征收房屋同一区位的新商品房售价作为货币补偿的基准价,双方就此能协商则无须评估。
三是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当保证最低是“拆一还一”。
四是产权调换的面积应考虑容积率的差别予以增减,尤其是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屋容积率有明显差别的情况下,更应考虑对被征收房屋作面积计算上的调整,从而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落到实处。
五是补偿方式应引导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产权调换)为首选,改变拆迁中以货币补偿为主的做法,以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六是明确居住条件不降低。
七是对特困人群明确在补偿中予以特殊照顾,落实最低的住房保障。
(六)抓住机会对话而不对抗
无法避免的是,征收活动有时会激化矛盾。对拆迁方而言,这是一种危机,与对方对话而不是对抗来处理纠纷,就是一个危机公关的过程。
作为弱势一方的被征收人更要注重对话,且要抓住机遇,否则就可能加大维权成本。一些被征收人可能出于对政府官员的不信任和排斥心理,拒绝与政府征收人员对话,也不接收有关资料,更不申请听证,结果是丧失申辩、澄清事实的时机而蒙受损失,或是丧失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胜诉权,错失维权的时机。
(七)及时利用法律救济途径
征收既然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一种挤压,争议就难以完全避免,法律救济也不可缺少。目前征收立法不甚理想,但当事人还是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内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建议被征收人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武器,及时启动行政复议和诉讼。虽然,人们往往很难信赖强力机关完全公正,但司法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总是多一个维权途径。
(八)反对黑社会插手征收
征收是政府行为,应当依法实施。不能忽视拆迁中常见的暴力拆迁背后隐藏的黑社会问题。被征收人对征收活动中黑社会的威胁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政府机关更应看到黑社会对和谐社会的威胁。
对此,要善用各种法律手段来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在一些地方,黑恶势力的确猖獗,但还没有形成主流。由于黑恶势力多是从基层开始扩张的,所以要想方设法让警方上层知道情况,提高警方关心的级别,对解决问题很重要。
(九)抵制非法的先予执行
在新的征收条例出台前后争论较大的问题是,复议和诉讼中,房子是拆还是不拆?常见的情况是:政府的决定被判违法,但房屋已经拆了,即使全额赔偿,也给社会财富尤其是当事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尤其是房屋被错误强拆,还会导致证据丢失,给赔偿金额的确定造成困难。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2年2月27日通过,于同年4月9日公开,次日施行。上述规定中“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等于是取消了先予执行,是个亮点。
(十)上访要坚持依法进行
根据相关部门近几年的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在全国各地进京上访的人中,有40%以上属于拆迁纠纷引起的,到建设部上访的人群中有80%以上属于拆迁纠纷引起的。
正确的信访手段,是房屋征收维权的重要补充。被征收人在采取维权措施时,依法运用信访权,必要且可行。但被征收人上访要讲规则,要了解信访制度,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防止授人以柄。
(十一)信息公开争取知情权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虽然实施至今存在着一些不足,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仍然是广大被征收人有效保护合法财产权益的救命稻草之一,是广大被征收人实现知情权的有效途径。
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二)“钉子户”要合法、理性
面对违法征收或是不合理补偿,被征收人有拒绝搬迁的权利,这就成了人们所说的“钉子户”。然而,“钉子户”的结局往往相差很大,其原因就在于是否合法、理性。维权的目的是解决矛盾而非激化矛盾。征收问题的确事关政治,但被征收人对此要十分注意,防止房屋征收维权被政治化。
非法强拆纠纷案例原告李自龙诉称:根据长沙市以及岳麓区城市建设规划的总体安排,岳麓区工业园落户本人所在的村,园区内方向路的建设需拆迁征收本人承包经营的水田、自由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一套将近1000平方的房屋。拆迁征收工作开始之后,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人民政府下设的岳麓区工业园指挥部的领导找本人协商补偿费用和拆迁时间,最初同意补偿本人65万元,之后又以本人的房屋在建房手续上有瑕疵为由,只同意补偿本人30多万元,本人未同意,自此,乡政府及园区指挥部的经办人员就未再与本人就拆迁事宜进行协商。在双方未达成任何协议,本人未拿到分文补偿款的情况下(就连本人承包的水田和自留地都未给予补偿),2009年2月19日凌晨六点多,被告组织人员破门而入,将睡梦中的本人“绑架”到天顶乡派出所予以软禁,然后用铲车将本人的宅基地及房屋推翻挖平,由于事发突然,被告没有通知本人,本人无任何思想准备,妻子和儿子都不在家,故本人家中的现金、基建往来账目数据(本人是一个搞建筑的小包头)、所有家具衣物以及所开商店价值两万余元的货物顷刻之间都埋于泥土瓦砾当中,造成本人直接和间接损失80余万元。综上所述,被告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在没有与本人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强制拆迁,且拆迁前也不告知本人,其强制拆迁行为毫无疑问是违法的,之后,本人多次找乡政府和园区指挥部的有关人员要求合理赔偿和补偿,其一直不予理睬,为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四被告于2009年2月19日对原告的房屋及其所属土地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2、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在农田内所建的房屋不能举证证实其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手续,四被告由此认定该屋属违法建筑并无过错,但被告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岳麓区大队于2009年2月19日对原告的这一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时,其据以执法的依据即拆除决定书并未有效送达,不能支持其行为的合法性,且强制拆除时的执法程序不合法,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庭审时四被告的陈述,该强制拆除行为系被告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岳麓区大队所为,其他三被告均未参与,故应由被告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岳麓区大队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当承担证明其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的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提出赔偿请求的事实依据是其自行制作的财产清单,该清单不具有客观性,不能印证被拆除的房屋内有清单上面的财产存在,故其要求被告赔偿8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岳麓区大队于2009年2月19日强制拆除原告李自龙建筑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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