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作为违法行为的产物,人们和政府的第一反应便是应予拆除。立法亦秉承同样的观点,不论是公法领域抑或私法领域均不承认违法建筑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客体,因此违法建筑人不能获得违法建筑的所有权。违法建筑的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强行拆迁违法建筑一定要符合程序,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违法建筑拆迁的程序是什么(一)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于××路(街、巷)××号,或者x镇x村x组(自然村)x号,多大面积,什么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乡镇政府的调查取证工作资料要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避免乡镇政府不知晓当事人已直接在县级规划部门办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下达执法文书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知。告知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对当事人配合的,要有影像资料。
4、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五)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
1、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2、各乡、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各乡、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拆违程序制作拆除方案。
3、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制作拆除方案。
(七)实施拆除和验收
1、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2、拆违行动结束后,实施拆除工作的城管部门或乡镇应通知县(区)规划部门现场进行验收。
(八)结案归档
违法建筑拆除后,规划主管部门将认定违法建筑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案卷材料收回归档。城管执法局作为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应将强制拆除文书资料整理,写出结案报告,制作强制拆除违法卷宗归档。
违章建筑强拆纠纷案例王先生和张女士是家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高陂镇平在村的一对普通夫妻,他们在村内在拥有合法宅基地,院落门前建了车库。2012年1月18日,王先生和张女士家的车库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拆除,因不清楚对方身份,二人维权无门。
审理过程中,被告永定县高陂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无视政府在规划控制红线内改变用地性质的禁令,实施违法占地建筑,2011年4月28日永定县高陂镇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原告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由于原告局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其于2012年1月18日配合高新园区对原告的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拆除原告的违法建筑是法律赋予答辩人的职责所在,其拆除原告的违法建筑行为并不违法,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永定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未参与强行拆除原告车库。
法院审理认可了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永定县高陂镇人民政府声称其于2011年4月28日永定县高陂镇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原告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事实无证据支撑,依法不予认定。法院认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及程序进行。原告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地建房,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其车库用房属违法建筑。被告永定县高陂镇人民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二原告违章建造的车库房,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二原告的车库房已实际被拆除,强制拆除二原告房屋的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当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原告主张被告永定县国土资源局有参与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依法不能认定永定县国土资源局有参与强制拆除二原告房屋的事实。
法院判决依法确认永定县高陂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当事人车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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