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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

时间:2024-07-18 12:29:12 点击:181 次
强拆的程序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强拆民房如何赔偿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强拆纠纷案例

北京市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4月12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在宣武体育中心周边进行“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拆迁工作。李海斌(化名)在宣武区南线阁街(位于拆迁范围内)有私房3间,建筑面积45.8平方米,经评估其应得拆迁补偿价总额为364224元。

由于拆迁双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初向宣武区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2008年1月下旬,宣武区建设委员会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中将李海斌与其前妻宋霞立(化名,与李海斌于1997年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对该处房产放弃居住权,但未进行产权分割)共同作为被申请人,要求拆迁人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对李海斌进行拆迁货币补偿,补偿额364224元,对宋霞立以无房户认定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进行安置补助,补助额70000元,而李海斌与宋霞立则当在限定期限内领取拆迁补偿款与安置补助费后腾房搬迁。同年6月初,宣武区人民政府对未达理想补偿而拒绝腾房搬迁的李海斌一户作出《关于责令李海斌、宋霞立限期拆迁的决定》。尔后不久,李海斌的房屋即遭强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经过延期审理,于2008年12月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涉案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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