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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补偿

时间:2024-07-31 13:06:35 点击:91 次
农村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的形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所以《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给予补偿的权利,并且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当然,产权调换也不是绝对的,对于还建有特殊困难,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供调换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要求就不能给予支持。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助费。

2、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的。

1、所谓建筑面积,一般是指产权人拥有房屋的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实施中按照1982年国家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实践中常常出现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相同的情况,或者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但二者在结构上不同,由此产生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问题。

2、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重置价格是指现在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的造价(以每年公布的当年造价为准)。结构差价是指不同结构的房屋所花费的不同造价之间的差额,以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即以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与偿还房屋的造价之间的差额作为结算的标准,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结构差价。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即以重置价格结合该房屋的新旧程度核算,一方以货币形式向另一方支付。

3、至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是考虑到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情况复杂,各地对结构差价支付亦采不同政策,因而不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规定。作价补偿的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实行作价补偿,应当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专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的依据。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私下交易。

农村拆迁补偿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金先生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尖岭村村民,家里世世代代在该村居住,从未离开。而其家里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因父亲的去世由金先生继承,金先生对其自家的房屋拥有合法的手续。2011年,政府为加快尖岭村改造步伐而进行旧村改造项目,经立项许可,由河北省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拆迁人进行尖岭村的拆迁工作。这对于金先生来说是个好消息,因为旧村改造意味着将来村内居民的生活质量可以提高,居住环境可以得到改善,这也正是金先生期盼的好生活。但是另金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自从开始进行拆迁工作,尖岭村的村民生活顿时就陷入了无序的状况,村内治安混乱、丢失东西的现象极其严重,且不谈这些对金先生的日常生活影响甚坏,令金先生气愤的是,有关政府部门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太低,根本就难以维系一家人后续的生活,更别提金先生当初所期盼的想要通过旧村改造过上好日子的想法了。但这些仅仅是一个开始,因为金先生拒绝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签字,有关部门竟采取了停水的手段迫使金先生妥协,但是法律意识极强的金先生并没有因此动摇,反而立即找到了专门为被拆迁人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王优银律师、杨波律师代理为其维权。

律师说法: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在2011年发出的通知中指出,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而本案中,有关部门在给予被拆迁人低额的拆迁补偿款,拆迁人因而拒不签订协议的情形之下,采取停水的手段,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作为被拆迁人金先生则勇于维权,最终获得了自己应有的拆迁补偿款。故而如若被拆迁人在政府拆迁过程中一旦出现类似情形,且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期待拆迁方“回心转意”,而应向金先生一样果断借助法律的力量,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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