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是否可以抵押、如何抵押,国家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籍〉字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集体土地上土地房屋的抵押,应局限于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至于农村村民的住房在去的房产证后也是可以抵押的。
农村房屋抵押有效吗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的利益冲突,不是要强行扩张抵押权的效力。在因实现抵押权而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一起拍卖,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未约定的部分,抵押权人对未约定的部分不能优先受偿,因此抵押有效。
农村房屋抵押纠纷案例2000年3月31日,张某与中和信用社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申某在双方签字盖章处签署了自己姓名。双方约定,张某自愿将坐落在城关区新华路西建筑面积18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073427号的房产抵押给中和信用社;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失,抵押权随之消失,抵押合同终止。同日,张某、申某向获嘉县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办理了以中和信用社为他项权人的第361号房屋他项权证,并交付中和信用社。
据此张某与中和信用社于2000年4月3日签订了以张某房屋他项权证为抵押的(中和)社抵借字第2000—462号抵押借款合同。张某在中和信用社贷款4万元,还款期限为2000年12月3日。后张某分别于2000年11月28日、2000年12月27日、2001年1月31日、2001年2月27日、2001年4月30日到中和信用社结算利息。
2001年5月10日,赵某受张某委托到中和信用社以更换贷款手续为由将第361号房屋他项权证取走,后交回张某。张某、赵某均称是赵某一人去中和信用社取的他项权证,然后交回张某。自此以后,张某既未更换贷款手续,也未清结贷款,更未归还他项权证。据此,中和信用社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张某等的073427号房产抵押权存续。
法院认为,张某、申某以其共有房产为张某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与中和信用社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以中和信用社为他项权人的权利证书并交由中和信用社存放。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故其抵押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赵某受张某委托取走他项权证并交回张某,其代理后果应由张某、申某承担。现张某尚未清结贷款本息,中和信用社之主债权尚未消灭,故其抵押权作为从债权亦未消灭。张某委托赵某取回房屋他项权证,不影响中和信用社所享抵押权的存续。故中和信用社对张某等共有的073427号房产抵押权存续的确认请求成立,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确认中和信用合作社对张某、申某的073427号共有房产抵押权继续存续。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