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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案例

时间:2024-08-08 12:39:19 点击:111 次
什么是动迁房

所谓动迁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有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商品房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需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一)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二)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动迁房买卖风险有哪些

1、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每部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

2、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3、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发,果如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实现购房母的了,只能主张债权了。

4、在购买房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也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动迁房案例

2004年5月,周先生和马女士签订了一份动迁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马女士将其位于浦江镇的一套动迁房以37万元的价格卖给周先生,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因该房屋属于动迁房,房屋产权证下来五年后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合同里没有约定交易过户内容。

2010年2月,该房屋满五年,可以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了,周先生要求马女士协助办理交易过户,因房价上涨,该房屋市场价值100多万,马女士不同意。马女士提出合同里没有约定办理过户事项,要想办理过户,要求周先生另行支30万元。

双方协商未果,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周先生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马女士协助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易过户税费各自承担。而马女士则辩称,合同是其和周先生签署的,但合同里面约定了违约条款,现在不同意将房屋卖给周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愿意按照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并且合同里面没有约定交易过户事宜,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

法庭查明,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周先生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马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缺乏依据。交易过户是房屋买卖成功的必经手续,周先生要求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在协议里没有约定,但双方都应知道。最终法院判决,要求马女士在一个月内配合周先生到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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