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动迁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地方政府政策法规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产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是完全可以上市交易的。
现今市面上挂牌出手的动迁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三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购买这样的房子风险很大,甚至是没有保障的。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很大。
未满三年动迁房买卖的风险没有产权证的动迁房,或者有产权证但3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很可能会出现如下一些潜在风险:
1、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内部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
2、无产证的动迁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3、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如果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高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难实现购房目的了,只能主张债权了;
4、在购买方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也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此上各种原因,购买人可能到最后不但没买到房屋,投入的购房款都很难追得回来。所以,想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人,在决定之前一定要慎之又慎,深入了解房子的实际情况,分析防范风险,不要到最后事与愿违,竹篮打水一场空。
未满三年动迁房买卖纠纷如何预防一、规范安置协议。
由于拆迁安置房大部分是家庭共有财产,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又是以家庭中的一员为代表与买方订立合同,卖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因此有必要规范安置协议,在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将共有人一并登记在产权证上,以明确房屋所有人,并要求一起签订买卖合同或出具书面同意书。
二、加强事前预防教育。
加大对拆迁安置房屋出卖人的教育和法治理念宣传,将大量的此类纠纷消弭于进入诉讼前。此举不但可以减轻法院的审判、执行、调解负担,而且在时间点的选择上更有利,即在买卖双方的矛盾尚未升级的时候,更有利于促使其达成新的合意。
三、加大社区调解力度。
由于此类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多在同一小区,社区工作人员对争议双方的情况比较了解,更能因势利导地对双方进行规劝。要充分重视社区调解在此类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社区的组织和协调功能。在尊重买受人处分权的基础上,可引导双发达成补偿协议,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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