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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

时间:2024-08-13 12:50:02 点击:162 次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是什么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二)宅基地申请报批时应报送相关材料: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三)工作程序: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何时批准农村宅基地申请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批准其宅基地申请: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何时不能批准农村宅基地申请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五)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

(六)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的;

(三)因户口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四)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多余的宅基地;

(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因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地面附着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由村民会议确定。拒不交回或收回确有困难的,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具体标准按照同村同价的原则。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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