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小产权房难维权。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2、购买小产权房易遭遇整顿。如果相关部门整顿小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3、购买小产权房难过户。小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
小产权房买卖纠纷如何处理如果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因国家不会发放产权证,这将导致以后对购房者一系列不利的后果。
1、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是退房退款。如果合同无效,鉴于可能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可以请求退房并退回已支付的购房款。
2、如果购买了当地居民的农民房或从他人手上购买了有产权证明的“红证房”,房款已经支付且已经入住,但无法办理过户的,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如果已经购买了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并取得了当地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的,可以自己居住或者出租,或者出售给有当地户口的居民。
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案例老贾夫妇早年生育一儿一女,2002年秋天,老贾因冠心病住院做了手术。此时,老贾所在的村庄正在拆迁。
老贾用拆迁款购买了两套两居室村民自住楼房。村委会给老贾颁发了两本《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的注意事项第三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变更(如买卖、转让、继承等),房屋状况变动应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有效。
2003年秋天,老贾的儿子小贾结婚,老贾就让小贾夫妇住进了自己购买的一套房子里。后来,老贾夫妇商量后决定将房本的名字变更为小贾。事后小贾也没提反对意见。
由于老贾住院时医疗费多是借来的,老贾长期不还,债主们就找上门来了。老贾夫妇商量后,决定将他们自己居住的那套楼房卖掉,以解燃眉之急。卖房后的老贾夫妇只好租房居住。
由于小贾坚决反对卖房还债,他与其父母之间产生了矛盾。2007年,老贾夫妇以小贾得到赠与房产后将二老赶出家门、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法院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庭审中,法官问老贾夫妇为什么要把房本的名字变更为小贾,老贾说:“当时,我的外债不少,怕债主们把我告上法院,法院再把我的房子给拍卖了,所以就决定把房本的名字改成儿子的名字。改名时,他不知情。后来,他知道这件事就把房本要走了。”
小贾则说:“卖房前,我已经东拼西凑了七八万元,想替他们还债。我反对卖房,可他们不听,非要卖。双方为此大吵一架。现在没房了,又来找我要,我当然不同意。”
关于赡养问题,小贾说:“我每月的工资只有1000元,妻子没有固定职业,还要照顾小孩,因此,我的收入除了养家糊口外所剩无几。而且,2004年至2006年,村委会发给我个人的每月200元生活费已经由我父母领取。这就可以视为我履行了赡养义务。” 对于小贾的辩解意见,法庭查明确实属实。
不符合法定条件撤销赠与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老贾夫妇将拆迁所得的两套楼房中的一套所有权人变更为小贾,应视为老贾夫妇对小贾的赠与行为。该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小贾表示接受,故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村委会发给小贾的每月200元生活费已经由老贾夫妇连续领取2年,故老贾夫妇所述小贾不履行赡养义务,没有事实根据。老贾夫妇在赠与房屋时也没有与小贾另行约定其他附带义务,故对二原告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老贾夫妇的诉讼请求。老贾夫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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