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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纠纷

时间:2024-08-20 12:48:00 点击:170 次
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哪些

安置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买卖纠纷却跟一般的房屋买卖纠纷无所差异,具体包括:

一、因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合法或不适格引发的纠纷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主体不合法或者不适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卖房者主体不合法或不适格。

卖房者只有部分所有权,如夫妻双方或者是数人的共有房屋,或者是只是家庭成员之一,没有征得其它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共有房屋。特别是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为了独自得到房款,将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卖的情况较多。

没有取得合法所有权而出卖安置房。

2、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

(1)在某些城市中规定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不得购买安置房;

(2)有的城市规定没有大陆户口的不得购买本市安置房。

二、因买卖房屋的性质发生纠纷

由于我们国家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各种房屋由于其建设的时间、建设的单位不同,是否经过房改和房改的时间不同,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省甚至各市的政策都有不同,因而在是否允许自由买卖和是否允许上市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因而,因房屋的性质不同,也往往发生纠纷。对于房屋买卖的合同的效力也产生不同的影响。

1、军队、铁路和某些未经过房改的单位的房屋一般不允许买卖,特别是不允许卖给外单位、外系统。

2、某些地方规定公房房改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允许买卖,如果买卖,必须首先卖给原单位,或者经过原单位的批准。

3、各地对公房使用权的买卖规定不同,有的地区允许买卖,有的地区不允许买卖。

三、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

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的很多,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其中比较常见的是:

1、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合格或不合法而无效。

2、买卖房屋的客体即房屋本身的性质决定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允许买卖和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买卖的房屋不能成为房屋合法买卖的客体。不允许买卖包括房屋从所有权的角度不允许买卖和房屋本身的质量不合格和不允许买卖两种情况。

在处理这类买卖合同纠纷时,应该注意的是,有些房屋的买卖在双方签订合同或交付房屋时,政策不允许对该房屋买卖,但是,在发生纠纷时政策发生了变化,已经允许买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买房者已经入住多年,为了稳定社会,稳定买卖关系,一般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出现安置房买卖纠纷怎么办

只要是买卖就难以避免纠纷的出现,一般房屋买卖如此,安置房买卖更是如此。虽然安置房买卖合同中也会约定违约金或者是支付了一定的定金,但是这也是纠纷发生的地方。那遇到这些纠纷应如何解决呢?具体的方式有:

1、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的同时,还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以防自己处于劣势。而且协商解决的方式是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虽然不如协商简单方便,但是也较为快捷的解决双方的纠纷。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那就只好将纠纷诉诸于法院,虽然这一方式较为公平,但是耗时较久,成本也比较大。

动迁房买卖纠纷相关案例

被告涧西房管局对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27号的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颁发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在上述土地上,二运三分公司自建有278平方房屋(历史原因形成,居住有六户职工),颁发有集体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12月,洛阳市土地管理规划部门作出规划方案,批准涧西房管局对该区域进行旧城改造,拆除旧有建筑后改建一栋六层商住综合楼。之后,涧西房管局(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一份,约定:“乙方自行拆除平房278平方,甲方以优惠价向乙方提供六套住房安置拆迁户,甲方不再补偿”等。祥懿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懿楠签署“同意按以上协议执行”的意见。

2002年元月4日,涧西房管局(甲方)、二运三分公司(乙方)、祥懿建安公司(丙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一份,内容为:

1、乙方自行拆除平房278平方,甲方安置,不要求甲方进行旧房补偿。

2、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房510平方作为安置房屋,按优惠价每平方730元,合计金额372300元。

3、甲方向乙方提供东单元一层第一户门面房一套,每平方按优惠价1700元出售,与市场价之间差价由丙方承担。

4、以上总计560400元,乙方已付350000元,余210400元由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付200000元,如七日内乙方不付款,甲方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余款在房屋交付时以测绘部门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各方均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签订后,二运三分公司并未按约定在七日内交付200000元房款,2002年1月23日,涧西房管局向二运三分公司出具通知一份,内容为:“贵单位所购回迁户住房款,下余房款200000元,请支付现金给市祥懿建安公司王灵周”。涧西房管分局加盖公章。2月4日以前,二运三分公司分四次交付房款共计100000元,但下余房款一直未予交纳。2002年9月份,该六层综合楼建成,涧西房管局向二运三分公司交付了六户回迁安置房,一楼门面房未交付。

2002年3月23日,第三人马国庆与涧西房管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第三人马国庆购买综合楼一楼三号门面房,房价183084元,马国庆并分三次交纳了上述购房款;2002年9月23日,涧西房管局通知马国庆,将原购一楼三号门面房调换为一楼一号门面房,面积90.91平方,单价1903.91元/平方,总价款173084元,马国庆同意后,双方于当日重新补办了一号门面房的买卖格式合同,并办理了商品房销售登记手续,涧西房管局退回马国庆三号门面房与一号门面房的房款差价10000元,实收马国庆房款173084元。

2002年9月28日,涧西房管局向马国庆交付一号门面房,马国庆对该门面房装修过程中,二运三分公司强行抢房发生纠纷,并向涧西区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等。

原告二运三分公司诉请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向原告交付位于建设路127号的门面房,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

被告涧西房管局辩称:由于原告没有按时交纳房款,我方才按安置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将房屋售出的,原告主张没有事实根据,诉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等。

第三人马国庆诉讼意见为:被告涧西房管局在原告违约后,将房屋另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行为。本人购买门面房,并交纳了房款,办理了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手续,履行了房屋交接手续,与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另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运三分公司赔偿我因其申请查封所造成的损失,如因双方原因造成我房产权利侵害,涧西房管局应双倍返退我购房款346168元等。

第三人祥懿建安公司诉讼意见为:我公司不应承担此案引起的任何责任等。

原、被告与第三人祥懿建安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确认了二运三分公司拆迁前房屋的面积,约定了对拆迁房屋不予补偿、由被拆迁方优惠购买新开发商品房的拆迁安置方式,也对原告优惠预购六套住宅房、一套门面房的价款、门面房的房号、交款方法、履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故该协议既是拆迁安置补偿的协议,也是二运三分公司优惠购买六套住宅房、一套门面房的框架式买卖协议,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补偿方式符合安置补偿的法规规定,且各方当事人均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故该协议为有效协议。

补充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二运三分公司未按约足额交纳购房款,按该协议的约定,涧西房管局有权在七日后将协议涉及的房屋另行出售,但该局没有迳行将房屋另售,而充分考虑了被拆迁人利益,履行了房款催告义务、并给予了合理期限的履行等待,但直至房屋竣工,二运三分公司仍未足额交纳约定房款。

由于该协议是拆迁安置性质的房屋买卖协议,因此双方完成约定义务是买卖关系成立的前提,二运三分公司没有合理理由拒绝履行交款义务,视为其对协议约定安置房屋的自行放弃。第三人马国庆原购买一楼三号门面房,受被告涧西房管局通知,将所购房屋调换为一楼一号门面房,双方按规范的文本签订了买卖合同,办理了商品房买卖的有关登记手续,且被告售出房屋前办理了有关许可手续,故该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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