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的阶段——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即指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以具有购买资格的人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系名义上的购买人,而实际出资的则是另外的他人。
双方产生纠纷一般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名义买房人想实际占有房屋,起诉实际出资人腾房;第二种是实际出资人起诉名义买房人,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2、卖的阶段——黑白合同
涉经济适用房的“黑白合同”系指对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双方通过规避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所签订的将经济适用房以商品房的价格进行出卖的房屋买卖合同。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但因以商品房价格出卖经济适用房存在着极大的利益驱动,“黑白合同”的现象便应运而生。涉经济适用房的“黑白合同”具体是指在对购买时间不满五年、不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进行交易时,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经济适用房当时的购买原价进行交易,而在合同附件或另一份合同中将购房总价款分为两个部分,即购房款和装修装饰设备补偿款,前者是经济适用房当时的购买价,后者是现时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之差价。
该类合同表面上是按照原价转让经济适用房,而实质上买卖双方又同时约定过高的装修装饰设备补偿款,确保卖方从中赚取差价。涉案合同表面上符合经济适用房转让的形式,实质上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黑白合同”案件双方产生争议一般有以下类型:第一种是合同约定的产权过户时间届至,出卖一方不履行义务,买受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第二种是因房价继续上涨,出卖一方反悔,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经济适用房房产纠纷怎么处理(一)在购买之前,应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慎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
(二)交易时夫妻双方应注意的事项在进行私房过户时,买方要本人到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卖方要夫妻二人到场,带上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夫妻二人同时到场并提供结婚证、有效身份证和共有人保持证。
(三)纠纷产生后,双方可以就纠纷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功,可向法院起诉。
经济适用房房产纠纷相关案例2009年王某(出卖人)与孙某(买受人)通过兴商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130万元,因为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不具备上市条件,所以,买卖双方无法在当时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双方约定,待具备过户条件时办理过户,房款分段支付。2010年,因为房屋价格一路上涨,现在的房屋价格比原来签订的房屋价格几乎要高出一倍,因此,出卖方王某与孙某协商,要求增加房款,但孙某不同意。于是,王某聘请律师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
买受人孙某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根据本案的证据与事实,结合本案案情及相关审判实践对买卖双方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讲解。
案件判决结果:
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孙某与王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以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一中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王某所有上诉请求。
律师说法:
一、出售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1)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在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交易期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在法院审理中一般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在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中在法院审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已经满五年期的),在法院审理中一般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涉案经济适用房在限制交易期内出售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律认定无效。
二、出售已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有效。
三、出售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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