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后,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模式。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代管。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成立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但是,为了方便业主,一般在交房时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然后开具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发票。
公共维修基金怎么交维修基金缴纳存在一定的标准,但是各地的标准不尽相同。例如,北京市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要求颁布了《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购买人应交纳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其具体内容如下:
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由购房者交纳。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2%足额交纳维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其中售房单位出大头,要从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的比例划拨维修基金;职工个人出小头,按购房款当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交纳。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大楼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时,一次性向业主收取大楼物业公共维修专项基金,有些地方该基金由房产交易处代收。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公共资金设专帐管理。
此外,大楼的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基金的一定比例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大楼业主再次筹集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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