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按照多层楼(六层及六层以下)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楼(六层以上)200元/建筑平方米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地下室、地下车库、跃层等不影响规划层数。与多层住宅相连的车库按照100元/建筑平方米交纳;与高层住宅相连的车库按照200元/建筑平方米交纳。
买卖房屋时维修基金怎么办对于二手房,业主除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外,应同时到住宅所在地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手续,维修资金过户后新的业主再申请维修资金查询卡。
办理维修资金过户时需要买卖双方同时到场,并提交如下材料:
1、买卖双方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或买方已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明,即购房合同或者新房本,两者都可以;
2、买卖双方签字的同意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
3、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维修基金相关规定《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存储。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
3、产权人分户清册;
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
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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