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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公摊面积

时间:2024-10-22 12:24:00 点击:169 次
商铺公摊面积的含义

商铺公摊面积就是商铺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个商铺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个商铺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房屋公摊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和房屋公摊面积一样,商铺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商铺公摊面积如何计算

关于商铺的公摊面积暂未有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临街的商铺得房率一般在70%以上,商场中的商铺得房率较低,在60%以下。在购买商铺时,购房者要注意开发商是否把商铺的公摊面积和住宅的公摊面积重复计算。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规定, 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出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商铺公摊面积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来自大邑的王氏四姐妹称,去年他们在成都大邑某楼盘购买了3套商铺,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业房买卖合同》,收房时发现公摊面积大幅缩水而与开发商展开了一场长达一年之久的维权。不过,由于合同约定对其不利,王氏姐妹并未通过法律途径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据介绍,按照合同约定,王氏姐妹购买的商铺建筑面积186.64平方米(套内面积为158.4平方米,公摊面积28.24平方米),每平米9412元。然而交房时,王氏姐妹却发现开发商实际交付房屋面积大幅缩水,实际交付房屋面积只有174.55平方米(套内面积为156.15平方米,公摊面积为18.40平方米),3套商铺套内面积缩水6.75平方米,公摊面积缩水合计达29.52平方米。高达29.52平方米的公摊面积缩水该不该赔偿成为买卖双方的主要纠纷。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王氏姐妹将开发商告到法院。王氏姐妹认为,按照套内面积来算的话,三套商铺的公摊面积价格为零是不合常理的。同时,开发商在宣传房价时也是按照房屋面积(即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合计进行的宣传,因此应该按照9412元/平方米的价格补偿其由于公摊面积缩水造成的34万元损失。开发商则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如实际交付的建筑面积有误差,按照房管局实测的套内面积为准,按此多退少补”的条款,因此公摊面积缩水部分不应予以赔偿。

案件审理: 历时一年,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后,12月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由于合同没有约定公摊的计价方式,王氏四姐妹要求按照9412元每平米的价格赔偿或者补偿消费者因公摊面积缩水而造成的损失主张,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同时,合同虽然明确约定了公摊面积,而且没有约定公摊面积的价格,但是开发商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公摊面积没有约定价格,以及没有约定公摊面积缩水的处理方式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开发商补偿消费者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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