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中介公司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不披露房屋交易方面的有关消息通过隐瞒真实信息、夸大优势甚至捏造好处这种方法,诱惑购房者上钩,待买方交了定金发现问题后想退定金时,中介公司就辩解说购房者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坚决不退还定金,引发纠纷。售房者认为价格定低了反悔不卖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卖房子,购房者在交了定金之后,售房者如果觉得房子的价格卖低了,不想卖了想反悔,或者因为自身其他原因想卖给别人,就会找理由提高交易的成本或提高买方的支出,这样导致交易不成而引发纠纷。
专业的房产方面的律师告诉我们,中介公司有很多方式利用其交易经验优势套取定金引发纠纷,以下是他们的惯用手法,广大购房者要格外注意:
(1)以不存在的假房屋诈骗,收取定金;
(2)签订的合同对中介公司非常有利,一旦买房人与卖房人不能签订买卖合同,则中介公司就说买房人没有来签合同,是买房人单方不想要房了,属于买房违约,定金当然要扣了;
(3)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中介公司对买房人的合理要求不同意写在合同中,导致不能签订合同,如果购房人起诉到法院,在购房人陈述完不能签订合同的理由时中介公司马上会说合同的条款我们全同意,签订不了合同的原因不在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完全可以把这套房子卖给你。但起诉到法院,买房人一般就不会再买这套房屋了,也可能买了别的房子,中介公司正是抓住这点说购房人不想买了,属于单方违约;
(4)中介公司与卖方串通,一般中介公司与卖方都有一个约定,如买方违约,买方的定金不退,卖方与中介公司一人一半,这样卖方就与中介公司结成了利益方面的“统一战线”;
(5)一般定金都由中介公司收取,如果买房人要求退定金时,中介公司说定金已经交给房主了,你找房主,而中介公司又不把房主的住址及联系方式给买房人,即使找到房主,买房人也不能确定该定金就是房主收了,即使起诉到法院,房主说我没收,那买房人没有证据肯定会败诉。
遇到二手房定金纠纷怎么办在发生二手房定金纠纷后,购房者往往要要回定金是比较困难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比较常见的事情,在实践中,为了是我们的经济损失造成最小,一般的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1、购房者将交给中介公司或售房者的钱约定为预付款,按照法律规定,预付款都是可以退的,而定金则不同,如果一方单方悔约,不想买房了,则定金不退。
2、买卖双方不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或委托代理协议,而是直接签订买方、卖方及中介公司的三方协议,因为交纳定金并不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
3、如果交定金,数额应该越少越好,缴纳定金只是表明诚意,一旦有纠纷,定金退不回来这样损失会小;
4、如果交了定金,写明一定时间之内(比如30天),买卖双方或者买卖双方与中介方没有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协议,定金交给谁,谁退还;
5、签订定金协议前一定据理力争,将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写入协议或合同;
6、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最好签订认购协议。因为相对于定金协议来说,二手房的认购协议比较好改,只要购房人坚持基本都能成功。
如何避免二手房定金纠纷1、要求中介机构出示其与二手房出售人之间就该房屋出售的委托协议。在该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下家收取定金的内容。或者要求不与中介公司签订有关定金的约定,要求越房主本人直接签订定金协议。
2、确保与中介公司的合同真实有效。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的处理方法等约定,并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3、与中介公司签好中介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购房者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上家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
4、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仅有中介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字不行,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5、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二手房定金纠纷案例2010年4月2日,原、被告通过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签订了《售房定金协议》,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双方在《售房定金协议》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约定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签订地点为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甲乙双方如不按时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则作违约处理。”
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如有一方不遵守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则视作违约,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的定金,并再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定金金额的100%的违约金。”2010年4月6日,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后向原告出具收条,并由中介方见证。原被告在签订售房定金协议后至2010年4月30日,原告通过中介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要求其来中介处履行双方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告各种理由不来约定地点履约,致使双方于2010年4月30日前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
原告委托律师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人民币100,0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系争房屋的产权人是被告及女儿XX两个人,签订协议时女儿XX不知道,现在不同意,被告认为合同是不成立的,也无法履行下去;而且《售房定金协议》是定金意向,不是买卖协议,被告可以随时将定金还给原告;因贷款银行的原因,致使被告的贷款没有按时还清,后来在5月20日左右银行批准可以提前还贷了,但这时原告不同意继续履行了,所有被告没有违约。现同意将定金还给原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原被告在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签订的《售房定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协议自原被告签字起成立,被告认为另一产权人XX未签名致使协议不成立的观点不能成立。
1、另一产权人系被告之女,未成年;
2、被告在与原告签《售房定金协议》时已向原告说明,并在签收原告给付定金的同时将其女儿的出生证、户口薄等原件交付房产中介处;
3、系争房产是被告与前妻离婚后以被告及未成年女儿名义共同购置,被告有处分权。协议约定原被告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但因被告一再拖延,导致最终原被告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责任属于严格责任,被告虽称银行原因无法提前还贷,但事实已导致逾期违约,仍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1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