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或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依据的,不能以违约论处,更谈不上双方违约。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一是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均违反了合同规定,但彼此相互接受;或一方的实行履行违反了合同规定,对方表示接受,嗣后均不能按违约处理,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约定的变更。一方或双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或一方虽违反了合同义务但不影响合同履行利益的,不能按双方违约处理。如果租房者有过错,那么责任就自己承担,但是如果出租者有过错的话,那承租者交的定金或押金都应该退回去。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一)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二)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三)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四)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五)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
(六)租房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租房违约金案例案情简介:
某年某月,王东与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某公司从事商业经营。合同第四条约定年租金为380000元。补充条款约定,每年的12月1日和6月1日各付一次半年租金。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期间,某公司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的,未超过30天的,每逾期一日,则须按未付租金的3%支付违约金。
2008年12月1日是合同约定的交付租金的时间,但某公司未按约定交纳租金。经王东多次催促后,某公司仍未交纳。于是,王东一纸诉状将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租金190000元及延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71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某公司辩称,未交纳租金的情况属实,但责任不在公司,而是某公司找不到王东,无法交纳租金。所以,某公司不应承担延期交纳租金的违约金,而且王东计算的违约金过高,即使应支付违约金,也应减少违约金。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公司向王东支付拖欠的租金190000元,关于违约金部分,法院采信了某公司的观点,认为违约金过高,酌情判决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关系明确,某公司拖欠租金事实清楚,判决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没有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违约金是否过高,如何判断违约金过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但具体如何判断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此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类似的案件,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
本案中王东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关于违约金的标准也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某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存在违约行为,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且违约金并未超过190000元的基数,不存在过高的情形。实践中,也有人持此观点,认为既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违约金,又没有规定上限,只要这种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则法官不应随便调整违约金。
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以实际损失为准;二是以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金为限;三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新近利率的四倍认定;四是将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作为标准;五是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并以补偿性为主,如违约金过高时,可对违约金适当下调整,但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
以实际损失、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利息的四倍作为调整违约金的标准,不能显示违约金的惩罚性,尤其是实际损失较小时。因此,个人赞成以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金为限作为认为违约金过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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