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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

时间:2024-12-09 12:21:58 点击:88 次
房屋产权登记的种类

(一)总登记

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一次性、统一、全面的产权登记,也称静态登记。这是房屋产权登记中最基本的登记。

总登记是一种针对所有房屋产权的普遍性登记,在登记时,不论房屋状况、权属状况有无变化,房屋产权人均有义务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房屋总登记后,除建立健全登记簿本身并存档外,还向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二)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初始登记一般为首次取得所有权的登记。初始登记的原因可能是新的不动产登记要求对全部不动产所有权作清理性登记,也可能是对新生的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由于是第一次登记,又是所有权登记,此项登记对该不动产权利的后续变动具有原始根据的意义,故有关立法对初始登记的条件、期限和程序应作明确规定。

(三)设立登记

根据物权法理论,他物权产生于既有权利,是原权利人设立的结果,所以他物权登记,称为设立登记。

(四)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也称之为动态登记,是指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而变更时进行的登记。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会因各种法律行为和事件而变更,为了公示这种变化,原权利人和新权利人必须办理转移登记。

(五)变更登记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指房屋在进行总登记以后,发生了翻建、扩建、拆除等变化而进行的登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意义在于,及时公示房屋的变动情况,核实并公开产权人的权利范围,修正、补充原先的房屋户籍资料。办理变更登记以后,产权人应当领取新的房屋产权证书。

(六)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又称涂销登记,是指房产权利因抛弃、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申请房产登记机关作出原登记权利不复存在的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原登记人,也可以是其他受益人。

房屋产权登记的程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也就是说购房者想要获得房屋产权必须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如果购房者仅仅是缴纳了房款而未进行产权登记,不能拿获得房屋所有权,相关的房款只能依据债权关系取回。那么,房屋产权登记有哪些程序?下面详细介绍:

(一)申请登记。是指房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这一程序的主要工作是检验证件和填写申请书、墙界表等。

(二)产权审查。产权审查,是指以产权、产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际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产权证明,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的整个过程。

(三)绘制权证。绘制权证包括缮证、配图、核对、盖印四个流程。缮证,即填写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四)收费发证。 收费发证是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税、收费和发证。

房屋产权登记的效力

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在房屋交接后,虽然拥有了房屋的使用权,但房屋的所有权并不随着房屋的交接而转移。开发商在房屋产权登记以前仍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特别是在开发商取得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情况下,整个楼盘的权属已归其名下。如果开发商此时将已交付的房屋抵押或再次出售,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将受到严重侵害。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世界各国立法中不外有两种形式:一是成立要件主义;二是对抗要件主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为成立要件主义,即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和设立在登记之前只体现债权的存在。买受人对其买受的房地产主张权利只能依据其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对抗开发商,不能对抗第三人。只有在产权登记之后才能认为是完成了产权转移或权利的设立。未经登记,房地产交易的权利受让人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

如何注销房屋产权登记

第一、何种情形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分为两类情况分别处理:

A、第一类:企业法人资格有存续的,如企业解散(含关闭)、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

1、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2、企业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发文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3、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法注销登记之前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B、第二类: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或股权)不存续的,如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后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4、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5、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提供担保、冻结资产的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6、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申请;

7、《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转让或改制的文件;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3、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4、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5、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6、全部国有产权转让的,需提交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7、转让方、受让方或改制后的企业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协议;

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9、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10、《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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