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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离职怎么办

时间:2024-06-25 13:09:32 点击:129 次
员工擅自离职的含义

劳动者擅自离职是指其未向用人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辞职报告,而随意离开所在单位及其所担任的工作职务或岗位的违法违约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教育劳动者自觉守法、守约的同时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和第39条第2项的规定制定好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擅自离职的行为作出限制性和处罚性的规定。

员工擅自离职怎么办

1、按照其通讯地址发通知,通知其上班,否则按照解雇处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2、如果其还不按照通知的规定来上班,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情形,就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之;

3、被解雇通知书按照其留下的通讯地址快递过去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避免该员工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 对于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人力资源师应该进行批评教育,并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如果符合规定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按相关约定向公司交纳违约金或赔偿金。

如何预防员工擅自离职

1、让其在入职时应当让他在入职登记表上确认通讯地址,并注明注明通讯地址变动的,员工有义务他告知单位,否则后果自负;

2、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上规定,员工离职之前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因员工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予赔偿并约定赔偿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4、如果是核心员工,应注意以下9个方面:

一是核心员工准入严格化,加强对核心员工准入时背景调查,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员工;

二是薪酬制度渐进化,在核心员工薪酬设计上,避免一次到位,要逐渐增加,以此加强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

三是福利特殊化,对核心员工的休息休假,住房、子女上学、配偶就业等方面有别于普通员工的特殊待遇;

四是工作时间不定时化,便于对核心员工的管理和作用的发挥,避免因加班费等引发争议的发生;

五是保密义务化,在员工手册或其他规章制度中赋予核心员工的保密义务,使其离职后仍然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是雇佣长期化,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期限应当尽量长一些,使企业和员工之间都有一个和谐的长远发展目标;

七是义务对等化,避免权利义务不均衡状态的发生;

八是和同书面化,把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都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不仅有利于以后取证,也有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

九是履约的严肃化、规范化,增强双方的诚信度;

员工擅自离职案例

案情:2008年9月,高中刚毕业的四川小伙小Z,怀着一颗激动的心,加入到了南下打工的队伍中,来到广东一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求职。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月9日至2011年8月,双方就小Z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作了约定,同时,就考勤管理、旷工管理等,以及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均一一做了约定。2011年春节前,小Z突然离开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不知去向。这样的情况,对于公司HR来说,已经是见惯不怪了,加之春节假期即将到来,公司也无暇对此时作过多的处理,仅作“员工擅自离职,除名”记录处理,就草草了事,并未作其他处理,也未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半个月后,小Z回到公司申请辞职,并要求支付全额工资,包括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公司HR认为,小Z在春节前就擅自离职了,工资只应算到小Z春节前离开的前一天,后面的工资,以及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工资,不应当支付。双方各执一辞,最终闹到了仲裁处。最终仲裁作出裁决:因为小Z承认了旷工,对旷工日期不予支付工资,但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工资,仍需支付。虽然,对于公司来说,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工资不多,不算什么。但小Z的主管,公司HR,都觉得很无辜,明明春节前小Z已经擅自离职离开了公司,为什么还需要支付这之后的春节法定节假日的工资!

分析:本案,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意义,在哪里呢?员工离职,解除劳动关系,须格外注意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企业职工的奖惩,应当严格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有关法定程序,遵循对企业职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可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只需付旷工前的工资。另外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可以依此跟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向该名员工索取赔偿。

为此,擅自离职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案例中,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显然没有按照上述法规的有关程序进行解除劳动关系,因而导致了后来的争议和败诉,付出了支付不必要经济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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