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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分析

时间:2024-08-22 13:07:33 点击:146 次
离婚财产分割案例介绍

王XX(女方)与李XX(男方)于2005年5月结婚,2006年10月10日,婚生子李晓出生。婚前,王XX购买房屋一套,付首付款10万元,按揭贷款38万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起诉时还有贷款28万元未还。李XX系家中独子,2006年1月,李XX母亲去世,(1998年父亲已过世),名下房产由李XX继承,2006年2月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2007年5月,王XX与赵XX共同创办XXXX商贸有限公司,王XX占50%股权,公司资产总额约450万元。李XX婚后无固定工作,以炒股为业。2007年12月,王XX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

原告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张月肖律师

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双方无法正常沟通,也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原告创办的公司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均分。

被告李XX辩称:同意离婚,但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用;被告从母亲名下继承的房产归被告,其余财产双方均分。

法院判决:

1、准予离婚。

2、婚生子李晓由原告王XX抚养,李XX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李XX每月可探望孩子2-4次。

3、按揭住房归原告王XX所有,银行贷款余款28万元由原告王XX偿还,王XX首付款10万元从房价中扣除,其余44万元增值部分双方均分,由原告向被告支付50%折价款22万元。

4、被告李XX继承的房产归李XX所有,由李XX向王XX支付房屋50%的折价款32.5万元。

5、原告王XX创办的商贸公司继续由王XX经营,王XX按公司50%股权价值225万元折价50%计112.5万元支付给被告。

离婚财产应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虽然认定标准看似明确清晰,但实践中仍有很多存在争议模糊不清的地方,这也容易产生歧义使当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且对于不同类型的财产其分割方法也不尽相同。下面以公司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为例进行说明。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创办的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解释二对公司股权的分割做了如下规定:

(一)直接转让。像上述装潢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得该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东的话,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依据《公司法》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夫妻共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受上述三个条件的制约,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

(二)作价补偿。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三)拍卖分割。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第35条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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