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前一方购买的房子。
同居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一方的财产。
2、同居后一方购买的房子。
即使是同居后买的房子,由于是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子,且另一方无出资行为的,购买的房屋还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3、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同居房产如何分割同居房产分割只针对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 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说可能会按照按份共有,也可能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分割。
按份共有就是指房子在分手时按照当初的出资份额,确定双方所占比例,进而对房产进行分割。共同共有就是指同居的双方共同拥有该房子,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即参照分割的标准平均分割。
同居房产分割案例案情
李某今年40多岁,一直从事建材生意。
2002年李某与小他11岁的韩某开始同居,李某的妻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
2004年3月,韩某为李某生下一女,后李某出资,以韩某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购买时,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现有房屋是由李某一人出资购买,当时买房时因有其他原因借用韩某的身份证及户口人名购买,双方商定此房归出资人李某所有,此房可随时过户给出资人李某”。后来两人感情渐行渐远,直至破裂。
2011年,李某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韩某则反诉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子女抚养费。
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向韩某给付房屋折价款约32万,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韩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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