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
(2)禁令标志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3)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4)指路标志是传递道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辅助标志是附设在主标志之下,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分表示时间、车辆种类、区域或距离、警告、禁令理由等类型。
禁令标志种类及设置地点1、禁止通行标志
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设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附近。
2、禁止驶入标志
表示禁止车辆驶入。设在禁止驶入的路段入口,或单行路的出口处,其颜色为红底中间一道白横杠。
3、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
表示禁止各类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4、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标志
表示禁止载货汽车通行。设在禁止载货汽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对通行的载货汽车有载重量限制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如禁止小货车通行。
5、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标志
表示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6、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标志
表示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设在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7、禁止拖拉机通行标志
表示前方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设在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8、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标志
表示前方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设在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9、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标志
表示前方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设在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10、禁止某两种车通行标志
表示前方禁止标志上所示的两种车辆通行。设在禁止某两种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注:一个标志上最多只能出现两种车辆图案。
11、禁止非机动车通行标志
表示禁止各类非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12、禁止畜力车通行标志
表示禁止畜力车通行。设在禁止畜力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13、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标志
表示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设在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14、禁止人力车通行标志
表示禁止人力车通行。设在禁止人力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15、禁止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标志
表示禁止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设在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有危险的地方。
16、禁止行人通行标志
表示禁止行人通行。设在禁止行人通行的地方。
17、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设在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18、禁止直行标志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设在禁止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19、禁止向左向右转弯标志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向右边转弯。设在禁止向左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在时间、力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20、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设在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21、禁止掉头标志
表示禁止机动车掉头。设在禁止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22、禁止超车标志
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的路段内,不准机动车超车。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
起点。
23、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表示禁止超车路段结束。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终点,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圈、黑细斜杠、黑图案。
24、禁止车辆停放标志
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设在禁止车辆停放的地方。该标志为蓝底红圈红斜杠。志。临时停车不受限制。禁止车辆停放的时间、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25、禁止鸣喇叭标志
表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设在需要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地方。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26、限制宽度标志
表示禁止装载宽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宽度受限制的地方。
27、限制高度标志
表示禁止装载高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高度受限制的地方。
28、限制质量标志
表示禁止总质量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质量的桥梁两端。
29、限制轴重标志
表示禁止轴重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轴重的桥梁两端。
30、限制速度标志
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的路段内,机动车行驶速度(单位为km/h)不准超过标志所示数值。设在需要限制车辆速度的路段的起点。
31、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结束。设在限制车辆速度路段的终点。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圈、黑细斜杠、黑字。
32、停车检查标志
表示机动车必须停车接受检查。设在需要机动车停车受检的地点。
33、停车让行标志
表示车辆必须在停止线以外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才准许通行。标志形状为八角形,颜色为红底白字,尺寸见表3。停车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
a) 与交通量较大的干路平交的支路路口;
b)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c) 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34、减速让行标志
表示车辆应减速让行,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慢行或停车,观察干道行车情况,在确保干道车辆优先的前提下,认为安全时方可续行。设于视线良好交叉道路次要道路路口。标志形状为倒三角形,颜色为白底、红边,黑字。减速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
a) 与交通量不大的干路交叉的支路路口;
b) 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35、会车让行标志
表示车辆会车时,必须停车让对方车先行。标志形状为圆形,颜色为白底红圈,红黑两种箭头。会车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
a) 会车有困难的狭窄路段的一端;
b) 由于某种原因只能开放一条车道,作双向通行路段的一端
36、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标志
表示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设在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有哪些1、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非分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2、 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3、违反指示标志、标线或交通**指挥指示的;
4、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禁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5、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6、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7、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
8、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9、不按规定超车的;
10、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
11、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的;
12、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占用对面车道的;
13、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
14、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15、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16、通过无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未减速或停车确认安全的;
17、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18、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罚北京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一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
(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四)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五)在道路上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六)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七)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八)通过铁路道口未按照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
(九)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
(十)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行人进入路口的。
第八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
(四)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五)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的;
(六)未按照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七)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行人的;
(八)突然猛拐或者在其他车辆之间穿行的;
(九)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十)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十一)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非机动车进入路口的;
(十二)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骑行的。
第八十七条 驾驭畜力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下车牵引牲畜的;
(三)未按照规定超车的;
(四)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五)使用未驯服牲畜驾车、随车幼畜未拴系的;
(六)停放车辆时未拉紧车闸、拴系牲畜的。
第八十八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三)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乘坐摩托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六)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七)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身体疲劳不宜驾驶机动车而乘坐的;
(八)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责令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第九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二)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三)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四)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六)违反倒车规定的;
(七)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八)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九)违反试车规定的;
(十)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十一)违反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的;
(十二)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
(十三)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四)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
(十五)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照规定报警的。
第九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进出、穿越道路未按照规定行车、停车或者让行的;
(二)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
(三)通过无交通信号或者无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未减速或者停车确认安全的;
(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照规定避让的。
第九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违反规定在其他车道内通行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五)违反规定超车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七)违反规定会车的;
(八)违反规定掉头的;
(九)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十一)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十二)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到20%以上的;
(十三)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十四)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五)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十六)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十七)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
(二)驾驶时不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
(四)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未依次等候的;
(五)违反让行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载人的;
(七)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超车、倒车、掉头或者占用超车道的;
(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四)违反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或者牵引挂车的;
(五)运载超限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六)使用教练车不按指定的路线或者时间在道路上教练的;
(七)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其他禁止通行道路的;
(八)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九)在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因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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