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抢险,即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
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损失。
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盗抢险责任免除的情形盗抢险责任免除的情形主要如下:
1、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
(2)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3)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4)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5)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6)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7) 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8)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9)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10)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2、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2)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3)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4)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5)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6)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7)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
(8)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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