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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强险怎么办理

时间:2024-08-21 11:49:49 点击:100 次
车辆交强险怎么办理

办理交强险一般有营业厅办理、业务员办理、电话投保、网上投保、4S店代销五条途径。投保人可自主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签订交强险合同等。

1、投保人可自主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目前国内22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均获准“交强险”经营资格。投保时应如实填写保单,并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交强险保费,也不得在保险条款和费率之外,向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4、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购买交强险的注意事项

投保人购买交强险要注意以下事项: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交强险合同可以解除吗

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强险条例也开始实施。条例规定中资的保险公司经过批准均可以对车辆承保交强险业务。而且在交强险合同的履行中,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交强险合同。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交强险合同都不能解除呢?答案是否定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即使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前述事项,也不是说保险公司一定能够成功解除保险合同,因为投保人还有一个补充的说明权利。之所以说是权利,是因为条例规定,在解除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当是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仍然是不能解除该交强险合同的。

所以,如果保险公司想要解除交强险合同,还是难上加难的呀。

交强险一般涉及哪些问题

第一,交强险责任限额问题。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标准,全国统一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其中,车方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车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第二,交强险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强险是不分责任的。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过错分担责任。

第三,交强险的运行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这里的原则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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