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保人信息;
2、投保车辆信息;
3、保险期限;
4、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5、特别约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具体包括:
(1)人身伤亡: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2)财产的直接损毁: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3)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指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4)保险人负责赔偿:指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保险单、保险批单等所载的有关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进行赔偿。另外,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在理赔时还应剔除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2、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和赔偿标准(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中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①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②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3)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诉讼地位1、将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是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条法律规定,直接赋予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按照《保险法》五十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的规定,受害的“第三者”享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直接请求权。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确立了保险公司作为诉讼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3、《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受害的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并未区分是商业险还是强制险中的第三者。目前实行的机动车所谓“商业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强制险(机动车强制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畴,只不过“商业险”是当事人自愿订立,而强制险是国家规定必须投保的,两者除了在理赔数额上有一定的限制之外,在其他性质方面完全是一致的,因此在归责原则上也应当是一致的。
4、肇事者拒绝赔偿,拒绝申报理赔,致使受害者得不到赔偿的现实,促使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履行现行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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