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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综合责任险

时间:2024-09-01 13:29:02 点击:89 次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承包范围

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规定,保险人同意代被保险人赔偿根据合同规定的被保险人有法定赔付责任的全部赔款:

1、个人伤害责任:任何人遭受个人伤害、疾病,包括由此造成的任何时候的死亡的损害赔偿金,包括照顾费用和丧失工作的赔偿金。

2、财产损坏责任:由一次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坏或毁坏,包括由此而接替使用的赔偿金。

双方同意在此提供的保险只限于本保险段项下的操作和与此操作有关的服务所引起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以及财产的损坏与毁坏。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责任免除

1、由于战争(不包括战争计划)入侵、外来敌人的行为、敌对行为(不论宣战是否)、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兵变或政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后果。

2、在承保范围第1项下指明的被保险人的雇员在雇佣期间的个人伤害和死亡。

3、为被保险人所有、占有、租用的或由被保险人照料、看管、控制的财产和船只的损坏和毁坏、或被保险人的因某种原因进行实际控制的财产(不包括本保险项下承保的合同下的操作)。

4、核辐射与核污染。

5、因故意违法行为造成的索赔。

6、非保险合同承保的作业引起的责任。

7、钻探作业中的责任。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1.对任何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认为负有责任的伤害、疾病、毁坏和以此追索赔偿金的起诉进行辩护,即使这种起诉是无根据的、虚假的或是欺诈的。承保人在与被保险人协商后可以对此进行调查、协商和认为对己有利的结案或进行诉讼。

2.赔付为赎回扣留财产的契约书费用,这项费用须不超过本保单项下的适用的责任限额,并赔付辩护案中的上诉契约书的费用。但承保人无义务申请和提供此类契约。

3.赔付由承保人造成的费用,所有在诉讼中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和判决后在承保人赔付、偿清或向法院存入被判赔偿金之前的所有利息,但都以不超过承保人的责任限额为准。

4.在发生事故的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为他人支付的紧急治疗和手术的费用。

5.偿还被保险人由承保人的要求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不包括收入损失。

起诉保险人的条件

除非在起诉之前,被保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本保单中所有条款规定,另外被保险人付清法院审讯最后裁决的,或被保险人,索赔人,承保人之间已达成书面协议的最终确定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金额时,被保险人才能对承保人进行起诉。

任何人或其法定代表得到法院的判决或书面协议后将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同样方式和范围根据本保单条款进行索偿。本保单无条文规定赋与任何人或组织在被保险人的起诉案中以和承保人一起作为共同抗辩人的权利来确定被保险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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