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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交强险的内容

时间:2024-09-01 12:25:25 点击:77 次
车险交强险的内容

1、赔偿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保障范围。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强制性。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4、保险费率。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5、赔偿限额。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交强险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一定项目下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等。

车险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交强险赔偿只是一个基本的保障,车友可以补充购买商业车险,获得更高水平保险保障。根据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标准限额条例,交强险赔偿范围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当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和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等部分情况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和垫付范围内。

车险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条例》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车险交强险的赔偿程序

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10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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