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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商业保险

时间:2024-09-11 13:53:35 点击:199 次
汽车商业保险的险种

1、车辆损失险(车损险):基本险。

2、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基本险。

3、车上人员责任险:基本险。

4、全车盗抢险:基本险。偶发,一旦发生损失大。可单独投保。

5、自燃损失险:附加险。偶发,一旦发生损失大。

6、涉水损失险:附加险。偶发,一旦发生损失大。

7、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划痕险):附加险。

8、玻璃单独破碎险:附加险。

9、基本险不计免赔:附加险。

10、附加险不计免赔:附加险。

汽车商业保险保险责任

一、车辆损失险

负责赔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自然灾害: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

意外事故: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

二、第三者责任险

负责赔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三、车上人员责任险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上所载的货物直接损毁,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四、车辆盗抢险

负责赔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六十天未查明下落;

2)、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五、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自燃损失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

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六、涉水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2、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限。

七、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

投保了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八、玻璃单独破碎险

发生本车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实际损失金额内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玻璃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基本险不计免赔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对特约了本条款的基本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扣除的免赔金额(事故责任免赔率),负责赔偿。

十、附加险不计免赔

保险机动车发生附加险项下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对特约了本条款的附加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扣除的绝对免赔金额,负责赔偿。

汽车商业保险投保技巧

一、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要注意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因为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在投保时根据使用情况投保一个座位或几个座位,如果超过2座,则按座位数全部投保比较合算。

三、第三者责任险一般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五个档次,特殊情况可按50万的倍数增加保额。一般来说,保50万元比较合适,一般的事故都能应付。

四、自燃险是对车辆因油路或电路的原因自发燃烧造成损失进行的担保。但新车自燃事故极为少见,所以投保的必要性不大。

五、旧车的盗抢险和车损险,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来确定。

汽车商业保险投保注意事项 

1、不要重复投保

有些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2、、核对保单

办理完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要及时核对保单上所列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等,如有错漏,要立即提出更正。

3、提前续保

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办理续保。

4、车险中对第三方的界定,应排除家人在外

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汽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不算在第三方范围内的。汽车保险条款规定是为了防范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故意伤害。

汽车商业保险理赔程序

一、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二、核定

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

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三、赔付

全部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四、赔付时间

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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